本人檢舉一台汽車在國道上10秒之內連續變換3次車道皆未顯示方向燈。
合併為一個案子檢舉,沒有拆開。
根據我檢舉的經驗,承辦員警開單的標準非常嚴格。我猜因為被檢舉人可能上法院申訴,甚至被法官撤銷罰單。
為避免爭議,警察的原則是能不開單,就不開單。
我收過一些不舉發的理由,但這次不開單,是我看過最新奇的理由
先看交通違規的影片 https://youtu.be/Qrw9H2jbYFQ
本片中該車3次都沒有打方向燈。
實際上該車直到下交流道為止,總共被我看到連續7次沒打方向燈,我相信這是他的習慣。
自從2016年9月1日針對高快速公路上未打方向燈加重罰則後,如此堅決不使用方向燈的駕駛人,也是非常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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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處理結果如下
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重覆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錄影畫面中遭檢舉之車輛雖有違規,然拍攝之車輛亦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於18時37分15秒時,參考車道線前後車距離不足6公尺)、任意變換車道(18時37分29秒)之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免爭議,本案不予以舉發。
二、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並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X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XX市XX路XX號
聯絡人:交通組XX
(以下刪除電話、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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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違規我檢舉很多次,幾乎沒有不開單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
「...(略),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按照法條,這件案子違規事實、證據明確,就應該開單,警察竟然也搬得出法條不舉發,我不知道警察是真的有理還是虛張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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