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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事實明確,警察一樣有不舉發的理由

本人檢舉一台汽車在國道上10秒之內連續變換3次車道皆未顯示方向燈。
合併為一個案子檢舉,沒有拆開。

根據我檢舉的經驗,承辦員警開單的標準非常嚴格。我猜因為被檢舉人可能上法院申訴,甚至被法官撤銷罰單。
為避免爭議,警察的原則是能不開單,就不開單。
我收過一些不舉發的理由,但這次不開單,是我看過最新奇的理由

先看交通違規的影片 https://youtu.be/Qrw9H2jbYFQ
本片中該車3次都沒有打方向燈。
實際上該車直到下交流道為止,總共被我看到連續7次沒打方向燈,我相信這是他的習慣。
自從2016年9月1日針對高快速公路上未打方向燈加重罰則後,如此堅決不使用方向燈的駕駛人,也是非常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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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處理結果如下

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重覆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錄影畫面中遭檢舉之車輛雖有違規,然拍攝之車輛亦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於18時37分15秒時,參考車道線前後車距離不足6公尺)、任意變換車道(18時37分29秒)之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免爭議,本案不予以舉發。
二、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並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X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XX市XX路XX號
聯絡人:交通組XX
(以下刪除電話、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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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違規我檢舉很多次,幾乎沒有不開單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
「...(略),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按照法條,這件案子違規事實、證據明確,就應該開單,警察竟然也搬得出法條不舉發,我不知道警察是真的有理還是虛張聲勢?
2017-06-29 0:18 發佈
警察的意思,從你的影片看到他的違規行為,也看到你的違規行為,
只開他違規單不開你違規單,會讓他變成行政有失公平原則。

你怪員警偏坦對方了,這好辦,

你就把你的車號告訴員警,請他公平的各開罰單不就好了。
看完直搖頭啊
鬼島上的鬼


grm0981 wrote:
本人檢舉一台汽車在...(恕刪)

grm0981 wrote:
本人檢舉一台汽車在...(恕刪)


如果這樣子,也就是一般道路上的檢舉魔人違規去拍照的行為都不應該舉發

因為檢舉魔人也常違規去拍照的
如警察所述安全距離的問題,你要不要試著找找有沒有第三方車錄,把自己的車送上去給辦了

這樣警方應該就會開第一台單了,畢竟第一台車少罰一張的確很可惜!

完全正確, 原PO對前車閃大燈, 未保持安全距離(緊追不捨, 前車搞不好認為遇到逼車的), 建議原PO可以採殺敵3000自損800的精神, 勇敢函覆高公警, 要求同樣開出自已及前車的罰單, 原PO如此一定會嬴得大家的尊敬


yan49516 wrote:
警察的意思,從你的影片看到他的違規行為,也看到你的違規行為,
只開他違規單不開你違規單,會讓他變成行政有失公平原則。

你怪員警偏坦對方了,這好辦,

你就把你的車號告訴員警,請他公平的各開罰單不就好了。警察的意思,從你的...(恕刪)
你發這文?!是讓人砲你?!盡說一些幹話
要當正義魔人,請不要待人以嚴,律己以寬,請用一樣標準要求自己
你跟他差在那,請把你車號給國道警查,隨意變換車道和逼車
你第一次中線切外側,離外車那台車多近
所以你現在不就是完全不討論自己的違規
然後一直再討論別人的違規嗎????
引用這條法條我覺得沒什麼問題阿?
看完影片只感覺你在逼車

grm0981 wrote:
本人檢舉一台汽車在國道上10秒之內連續變換3次車道皆未顯示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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