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方姓女子凌晨騎機車,將穿便服尾隨取締的警員,誤認為不明人士,因而以時速上百公里行駛,甚至連闖紅燈違規,遭開罰1萬多元,並吊扣牌照,高雄地院認為警方執法有瑕疵,判決不罰。
警方指出,去年6月22日凌晨0時10分,方女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沿線,以時速100公里行駛,4分鐘內先後闖紅燈、紅燈右轉、未依兩段式左轉、紅燈右轉及左轉等違規行為,依法開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
方女則指出,當天取締員警穿著便服、手持錄影器材尾隨並拍攝,她誤認為不明人士,為了保護自身安全,出於不得已,才會違規行駛,並指警方取締程序違法,要求法官幫她討回公道。
承辦法官調查方女沒有飆車,因誤認員警為不明人士,所以加速闖紅燈違規行駛,主觀上沒有犯意,認為方女請求撤銷罰單有理由。
我想問,沒穿制服哪知道是警察啊?三更半夜女性被這樣跟蹤哪知道對方會不會意圖不軌怎麼可能不跑?
另外這位警察怎麼會知道人家騎到100?
另外警察穿沒穿制服可以執行交通違規取締?

有哪位高職生被像變態的人錄影跟蹤不會嚇到快跑的???
要執勤沒意見,但真的是執勤中才錄影嗎!!?就有待商確了!!!
那女生還蠻正的
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書連結

AriesKao wrote:
17歲 原來是這件...(恕刪)
依舉發警員職務報告「原告表示其因為害怕且想
趕快回家才會有連續闖紅燈等行為,但是沿路有民族路派出
所、鼎山派出所、鼎金派出所,但原告皆未停下來向警察求
助,反而是騎到網咖前,且當事人現場在其母親陪同下表示
其時速最高達到每小時100 公里,顯有危險駕駛之行為」,
故原告有「於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駛」之違規行為,應堪認
定屬實。再經檢視採證錄影光碟可知,原告於短時間內,於
行駛途中高速行駛且多次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車,在原
告所駕駛車輛行駛之情況下,原告撞及他車或遭後方車輛撞
及之風險本已提高,其他使用道路之人員將難予及時應變,
足以使其他使用道路之人員人車倒地、翻滾、彈撞,亦足以
使發生撞擊之車輛駕駛人、乘客致生受傷死亡之結果,此足
對他人生命產生極其嚴重危害之結果,為一般具有常識之人
所得預見。
員警文筆之好
驚為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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