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app的回文果然不好用
cbr600.rrsp wrote:
停車場法三讀 占用...(恕刪)
簡單的說就是,賣場停車場屬於私人地方,因此任人糟蹋。
像高雄愛買吉安,還被很多車停千萬年的,也沒轍。
到了它吹熄燈號準備停止營業前,我看到那些停永遠的車,都還在。
不知道後來怎麼解決?如今移走沒?如果地主準備拆了蓋房子,為了被停的車輛而不能拆嗎?
賣場的身障車位屬於良心的,遇到勸阻無效的就po上網公評吧,說不定遭肉搜會比罰單痛。
以後賣場的停車場,應該都會自願加入成為公共停車場吧?反正就收費,然後消費給停車卡消磁。
cbr600.rrsp wrote:
停車場法三讀 占用...(恕刪)
嗜血尤物 wrote:
只有平面道路路邊殘障車位檢舉有效
停車場不屬於道路 無法可管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占用身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業者都不處理/通報,警察根本不會理一般民眾
看來應該是要檢舉
經營業者 喔 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經營業者 喔 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經營業者 喔 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