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 騎車 都有路權, 但路權的佔比, 有比刑事, 民事的涵蓋權大嗎???
路權優先, 但對方受傷了, 或死亡, 到頭來還不是得負擔 刑事的刑責, 民事的賠償,
那路權有個屁用, 頂多繳繳罰單, 大不了幾千就解決了, 但後續的 刑事 民事怎麼辦呢??
由路權>刑法>民法
不能舉證(各執一詞)
死者最大
傷者次之
最後車損者
所以行車記錄器才是必備良藥
連初判表都被我用行車紀錄器在法院上導正贏回官司(請看VCR)
有畫面才是證據
其次是人、物證的協助
記錄器是台灣保障自己的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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