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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 刑事 民事 到底誰最大

開車 騎車 都有路權, 但路權的佔比, 有比刑事, 民事的涵蓋權大嗎???


路權優先, 但對方受傷了, 或死亡, 到頭來還不是得負擔 刑事的刑責, 民事的賠償,
那路權有個屁用, 頂多繳繳罰單, 大不了幾千就解決了, 但後續的 刑事 民事怎麼辦呢??
2017-06-05 11: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路權 刑事 民事
台灣的交通規則:安全第一,不要有人傷亡! 不要有人傷亡! 不要有人傷亡!
你的說法有點無限上綱....有路權不代表不需要注意....
也因為如此,所以台灣法律的彈性就會考慮到人性
能舉證(行車記錄器)
由路權>刑法>民法

不能舉證(各執一詞)
死者最大
傷者次之
最後車損者

所以行車記錄器才是必備良藥
連初判表都被我用行車紀錄器在法院上導正贏回官司(請看VCR)
有畫面才是證據
其次是人、物證的協助

記錄器是台灣保障自己的好物

kang19780315 wrote:
你的說法有點無限上...(恕刪)

所以才會有那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該死法條~
所有責任歸屬除了路權外,還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譬如行人闖紅燈你行經路口時未注意前方路況,所以是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反觀有案例判行經馬路時有人突然衝出穿越而駕駛來不及反應則判無罪。

hc01 wrote:
開車 騎車 都有路...(恕刪)


講到重點了
車禍是車禍
傷亡是傷亡

不能用合法道路交通條規駕駛,去殺人

kinyx wrote:
所以才會有那一條『...(恕刪)


不要學那些沒有法學素養的人誤解刑法第14條的本意: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應+能+未 注意到中間有"能"了嗎?

如果沒有這條規定,等於所有犯罪都要有"故意"才能判刑

這樣大家開車可以完全不用注意別人死活,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大家"要注意",殺了人只要主張自己不是故意的就可以無罪了

魏應充也可以說:我不是故意的呀,法律又沒叫我"應注意",所以我只是"過失"做假油,不能判我刑



多花幾秒想想看,這條要是廢除,必亡國


hc01 wrote:
路權優先, 但對方受傷了, 或死亡, 到頭來還不是得負擔 刑事的刑責, 民事的賠償,

路權優先, 可是法官認為違反應注意、能注意, 所以有過失
hc01 wrote:
那路權有個屁用, 頂多繳繳罰單, 大不了幾千就解決了, 但後續的 刑事 民事怎麼辦呢??

所以, 違規沒什麼大不了, 花錢買路權而己
只要一方有人受傷
就會形成傷害罪
會不會判就看造化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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