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正在從車庫出來 要左轉彎
被一台貨車擋住視線結果與機車互撞
機車人有小擦傷
現在初判表出來了
汽車疑起(左轉)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安89-1-7)
機車與貨車尚未發現肇因
但貨車違規事實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路段臨時停車處(55-1-3)
調解委員會機車沒來
初判表出來 機車說汽車要全賠
機車有第三責任險
保險公司不理賠
請問初判表有代表肇責嗎?
但有一個東西很現實
這案只有小傷,你必須自己舉證違停有肇責
光是舉證這些成本可能就超過你賠的金額了
這案如果是死亡車禍
你就不用自己舉證了,檢察官會直接認定違停並起訴貨車
你這案只有小傷,官方不會幫你舉證,你要自己舉證
你說貨車有違停,也是你自己在說的,警察有當場開罰單嗎?看你的文章似乎沒有提到,
若沒有當場開罰單,你就必須拍照送檢舉,成案才能算是違停,搞不好還會被退件,比如擋玻烏漆媽黑的沒有拍到駕駛座之類的
而車輛擋住視線讓汽車無法(妨礙)注意則是另一事實
兩者事實有無直接與多少關係要看個案
"自認"的無法注意跟是否真的無法不一定是相同地
兩者在事實上有者程度上之差異
也就是"違停妨礙"不等於"駕駛人無法"這是兩回事
假如是駕駛人在不違背現實常理情況
可以確認卻不願意採用另一相對可行之方式去確認
如路口未減速直接憑藉第一眼印象在視線中沒車就轉彎
連慢慢露出車頭動作都沒有
如此行徑跟違停車輛就無多大干係
這是因為個人行車習慣不良問題居多
反之若有停等回顧若干觀察甚至鳴喇叭示意等其他注意提示行為
這才較會歸類於違停有若干直接肇責
因為汽車未注意行為才是事件最直接主因
違停這事實在致使轉彎駕駛常理下無法注意避免事故
這才會成為直接因果關係
不是只憑藉(違停)=(視線受阻)=(無法注意)=(有責)
不然合法道路工程遊走行人路樹路牌號誌甚至事故堵塞中車輛等
都可以成為駕駛人"可以不注意"之合理藉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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