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上是條例原文
想請問大家一下
在左轉車道直行通過觸犯了以上的什麼呢?
問題一
直行車算是轉彎或變換車道嗎? 如果不是的話 在前提不滿足的情況下 適用此條例嗎?
問題二
占用與行駛 是否是兩件事情? 占用應該代表其他用路人無法使用吧?
行駛通過有構成占用嗎?
我看一些占用出入口的都是"停"在那個地方才算占用 不清楚開過去算不算
網路上眾說紛紜 想說貼法條原文讓大家討論看看
謝謝
直行車"行駛"轉彎車道,譬如很多車會在前方路口是紅燈左轉號制時,看左轉道沒車,懶得排直行車道,就切入左轉車道,但又不想"占用"左轉車道怕被後面要左轉的車按喇叭,於是就"慢慢走",一直走到左轉燈結束甚至綠燈亮再直行
另一種是直接大喇喇停在左轉車道上擋住後面要左轉的車,綠燈後再若無其事的搶第一過路口。
不管哪種,都可以用第二款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這條來開罰
不管有沒有"占用"左轉車道,開在左轉專用道上就是要左轉,不能直行。
不過要注意的是,前提是"左轉專用道",地上的箭頭只有左轉
臺灣很多左轉直行共用車道,在這個車道上,即使燈號是紅燈左轉,要直行的車還是可以停在這個車道上等紅燈,相同的,要左轉的車也可以停在此車道上等左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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