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有一天我騎機車在4線道的第三跟第四車道中間,因前方有公車停靠在第四車道,我本想超越公車,但是接近時公車車頭已經切出來要駛離(因為它前面還有一台公車還在停車上下客),我就煞車想讓公車先駛離(我的車一直都還在第三跟第四車道中間)當時我的車已經快要整個停下,就在這時候突然我的機車被猛烈一撞我整個撞飛到第2車道,撞我的是一台機車它飛到我倒車的前方約2台汽車長度遠,因為我倒車時大腿被我的車壓住我爬不起來,撞我的人跑來我這幫我擋車,後來救護車來送我去醫院,在醫院約1個多小時後警察來到醫院說我的機車又被後方汽車撞飛。一個月初判下來說汽車肇事原因是未注意前方狀況,但撞我的機車竟無肇事責任[因現場已被破壞,且無目擊證人及行車紀錄器佐證,雙方說法不同,對方說是車跟車行進間左右旁邊碰撞而非追撞,故無法判定。看到初判結果當場傻眼,我已經申請車禍鑑定再來會約雙方進行調查,想請教各位該如何找出對方說法的破綻
挫青史 wrote:
事情是這樣,有一天...(恕刪)
那後來警察有幫你做筆錄嗎?
後來警察有幫你做筆錄嗎?
警察有幫你補做筆錄嗎?
警察有幫你做筆錄嗎?
警察有幫你筆錄嗎?
有幫你做筆錄嗎?
你有做筆錄嗎?
你有筆錄嗎?
有筆錄嗎?
有筆錄?
有嗎?
嗎?
?
.
因為公車死角多,摩托車又愛鑽,
現在公車都裝了一堆行車紀錄器,
依當時的時間、地點,看可不可以找到當時的公車,
尋求公車公司的協助要到影片。
不然妳就只有一直跟對方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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