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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開車門請稍微注意後方來車

前天開車
剛好看到機車騎士差點被路旁的三寶開車門撞倒
奇怪"開車門稍微注意後方來車"這件事不是一直再宣導嗎?
怎麼還是一堆人沒注意...
2017-05-11 15:1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開車門 後方
因為同胞是正常人
誰會進了公司停車格,家裡停車格開門還兩段,會轉頭?
連我自己都覺得好笑.

教育部要通報所有學生都要學會騎腳踏車上卡踏,腳離開踏板就扭腳踝,這種紀律課程
才能讓國民理解人跟機械的相處之道.
zhouding2155 wrote:
前天開車
剛好看到機...(恕刪)

我覺得應該宣導機車別騎路邊請騎路中間,臺灣騎車都沒規定該怎麼騎,看看這支影片:https://youtu.be/kWh0t1fX_EY

frogghoul wrote:
看看這支影片

看了,但是要問一下,其他機車騎士都死光了嗎?
會差點撞到路邊突然打開的車門,表示你騎車的技術很差,如果為了閃車門而失控撞到其他車,你會得到一張無法判決的初判表

我手上就有這麼一張桃園市警局發的初判表
yan49516 wrote:


看了,但是要問一...(恕刪)

什麼其他騎士都死光?
frogghoul wrote:
什麼其他騎士都死光?...(恕刪)

台湾街上是機車擠成一團,搞個與事實不符的洋動畫說教,這洋動畫能頂甚麼用。
再說台灣還有機車停等區,機車待轉區這些東西,不靠右邊騎怎麼能到待轉區。
交通部70.3.13.交路字第0四四八七號函 解釋 規範基礎

條文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修正

列印
第九十九條 [函釋]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
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
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
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
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
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
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
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
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
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
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
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
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
,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
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
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
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
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
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
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
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
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
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
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
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
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
,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
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
車道。
yan49516 wrote:

台湾街上是機車擠成...(恕刪)

待轉區是該廢的,但是我記得路口前十公尺以內不能停車,再說了我也是騎路中間去待轉區或者乾脆直接左轉,死都不騎路邊!
zhouding2155 wrote:
前天開車剛好看到機...(恕刪)


這就是事實
這也證明你的依據錯誤自然推論出的答案也是錯的

成熟個體絕大部分都知道殺人啥的犯罪行為會付出相當代價
但三不五時還是有人故意去殺人去犯罪
這就表示你的"一在宣導"讓人知道就不等於別人都會注意
而有注意也不等於會時時注意等於永遠都不會犯錯
這自然就不等於不會有事情發生
因此是你的認知與解釋有問題
宣導只是低強度降低發生率方式並不是高強度禁絕方式
所以從來就沒人會理解成...有宣導=注意=不會發生
事實上高強度作為也不能保證成效如何

因此身旁之人在關鍵時刻相互提醒才方為良策
就如你文章內沒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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