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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事情發生在2015年6月。
早上上班尖峰時刻的雙線十字路口,我開車在外側車道等紅燈第一台。
綠燈後我開車起步右轉到一半,一台奧迪從內側車道也是右轉出來逼近我。
我當下當然鳴喇叭踩煞車停住。
但奧迪可能沒算好內輪差,他的右方後車門卡在我的車前保險桿左邊角拖行了30公分左右。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之後Call警察處理,製作了報案和交通事故處理記錄。
承辦的警察問我和奧迪車主小姐有無要出險處理,
我當時趕上班沒多加思索就說OK,
簽名後也就解散等保險公司聯絡了。

後來發現我只有基本的強制險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好自已處理。
自已的車(開了30萬多的Premio)也修好(只修了3000多)資料單據備妥等對方聯絡。

幾天後對方保險公司打了一通電話問我處理的修車廠資訊後,就要我等他確認後聯繫。

之後就沒下文了…

我也不以為意…一樣忙工作…也沒去要求初判報報告或鑑定…。

兩年過後,今年3月就接到警察通知對方提告要我去補做筆錄…
補做筆錄當天對方車主小姐也沒來做說全交保險公司處理。
(在這裡才知道警方當時沒有給她開跨雙白線的罰單…)

然後今天收到法院通知,才得知產險公司提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4萬3千多元…。

因此在此請教各位大大,
因我當時現場狀況被認為是後方車,事故處理當事人是排在第一個,還寫我沒保持安全車距…
(我都停車了應該是對方沒保持車距吧…)
但事後說好像都無濟於事的感覺。

這種Case,因早已過6個月的鑑定期,
是不是對方求償我都要照單全收了?有無其他自救的管道呢?
還是只能在庭前調解時多少討價還價這樣…?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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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3

很感謝各位大大的分析和建議,
真的十分受用,感激不盡!

身處無法自由使用手機電腦的產業,又剛好遇到工作繁忙期,
請恕小弟就無法一一各別回覆留言,只做以下補充:

①事隔了一年多後,因法院調資料的關係,在今年3月當時的承辦員警有call我去補做筆錄。
當然我是有詳述了我是停車被動狀態/對方由內車道切出等事實。
後來有確認到過了10天的期限對方車主還是沒出面做筆錄陳述當初的狀況,所以送法院的筆錄是只有我的部份。

②當初確實沒有行車記錄器佐證(前一台老機器開到一半會關機,結果重要時刻剛好沒錄到XD)。
但相對的,對方也沒有提供也無法證明是我追撞他啊。
下面補一張比較近的照片,雖不知是否能當做證據,但智商有一定程度的應該可以想像得出當時"綠車停止,紅車在動"的狀況。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③事到如今我當然沒有想說一定可能全身而退,只是遇到這種事確實會慌,會想知道別人會怎麼處理。
另一方面,提供了我的糊塗案例,至少讓大家看過笑一笑後,想到"我不犯人,人會犯我""法律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自己權益自己顧"…等等格言然後有所警剔,
我想我也算是多少有對社會盡一份力了(苦笑)。

④這件事發後我馬上去換了台新的行車記錄器,也迅速保好了300/30萬的第三責任險,至少多了些非常時刻可自保的工具是很重要的。

⑤我是不想對保險公司有任何評論,因為我知道對方也是在合法的範圍裡做好自己份內工作。只是我可以確定自己和身邊我可以影響的人,這一輩子是絕對不會再使用"華南"這個牌子的任何產品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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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2017-05-10 11:40 發佈

kuro19 wrote: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恕刪)



現在只能說三寶都很賤

只要自己錯,全部交給保險公司




可以看這一篇

徵求被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受害者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069751&p=1

kuro19 wrote:
之後Call警察處理,製作了報案和交通事故處理記錄。...(恕刪)


好怪, 沒人看過警方的紀錄嗎?

來處理的警察應該要有這起事故的紀錄吧? 不然奧迪要如何讓保險公司運作求償?!

筆錄上難道寫的就是樓主追撞奧迪嗎?!

事過多時, 只剩當初的筆錄看能否還你清白了
1. 鑑定期已過6個月,但仍可以請法官移送資料至當地交通局車輛事故委員會進行鑑定!這是你的權利,請不要讓它睡著了。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3.請問當初自行修繕費用單據是否留存,如有留存-
(1)依據民法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依據民法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3)依據民法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以上這些都可以當成你的武器!

4.車禍發生後,如有刑事責任,需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民事部份追訴期間較長,2年內提起訴訟即可!

通常我會再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跟對方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出面解決,否則提起誣告罪!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就走法院路吧
上法院會先送行車鑑定委員會
然後你要主張折舊跟肇事責任比例
小錢啦

grgr2222 wrote:
就走法院路吧上法院會...(恕刪)


如果是我一毛都不賠,而且會要對方把修車錢吐出來!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y20070122 wrote:
1. 鑑定期已過6...(恕刪)



y20070122 wrote:
1. 鑑定期已過6個月,但仍可以請法官移送資料至當地交通局車輛事故委員會進行鑑定!這是你的權利,請不要讓它睡著了。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3.請問當初自行修繕費用單據是否留存,如有留存-
(1)依據民法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依據民法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3)依據民法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以上這些都可以當成你的武器!

4.車禍發生後,如有刑事責任,需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民事部份追訴期間較長,2年內提起訴訟即可!

通常我會再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跟對方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出面解決,否則提起誣告罪!...(恕刪)

這篇一定要留紀錄..
樓主可以請法院,將此案送監理站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這樣您自己可以省下3千的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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