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到國道警察局網站的民意論壇中提問的問題: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交通組長梅賢齊提醒,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內側車應自動降速再換回一般車道,若持續佔用或導致後方車輛堵塞,除佔用超車道罰鍰外,造成後方車輛堵塞,還可處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依此
(a)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內側車應自動降速再換回一般車道若持續佔用,處佔用超車道罰鍰
(b)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內側車應自動降速再換回一般車道,若導致後方車輛堵塞,可處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然據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之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若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但內側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後方應無堵塞之可能,顯然符合第八條之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亦無提及隔壁車道亦以最高速欲超車之情形,為何梅員所述將會開罰呢?又其要求內側車輛降速讓中線車輛超車的依據為何?又是否真的會開罰依據的法條又為何呢?
(2)第二想詢問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堵塞之定義為何?是否內側車既以最高速限行駛,便無造成後方堵塞之可能,亦即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為合法之駕駛行為
(3)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並無出現{佔用}二字,但文中多次提及{佔用}二字,此其定義為何?是定義在內側車道行駛的時間或是是否造成後方堵塞?若是時間那時間為何?若是造成堵塞那堵塞之定義又為何?
(4)若今我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行駛從基隆至台北,此當中是否犯了{佔用}之違規行為,是否會被取締開罰,依據又為何?
謝謝
以下為國道警察局的回覆:
於本局民意論壇留言,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疑義」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目的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但考量到國內現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遵循前述規定,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為因此而受罰。
三、另有關降速禮讓以淨空超車道一節,係因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內有關速率計之規定,車輛速率計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各車出廠時時速表均有差異,因此雖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可能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四、另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違規並不適用如超速違規有每小時10公里之勸導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只要路段車流正常,行駛於內側車道時未保最高限速行駛即構成違規,也因此,如未能全程保持最高速率行駛於內側車道,還是建議盡可能利用鄰近車道行駛,保持超車道淨空供需超車車輛使用,以發揮高速公路原有之行車效率。
希望那些喜歡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能理解。
我覺得應該是要限制每個車道的最低速限才是,不然大家都認為內車道是超車道所以可以 衝~衝~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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