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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速公路內車道之法律與行政規則的規範沿革--先有管制規則後有處罰條例

在01這邊內車道問題爭吵已經很多年了,爭執的結果總是有依法令跟不依法令的聲音。
每個人容有自己的看法,在這裡我要討論的室內車道規定在法令上的沿革。

有鄉民說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牴觸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之規定,並認為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對於法令的
解釋有所誤解。
高管規則有沒有抵處處罰條例?高速公路局有沒有錯誤解釋法令?
為了讓大家不會在看到最後忘了前面的問題,我先說結論好了。

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與處罰條例第二項規定並無違背,也無牴觸。
而高公局對於內車道的相關法規的解釋也沒有錯誤。

實際上,是處罰條例抄了高管規則的那段「內車道為超車道」,也就是說
先有現在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內容,而後才有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的內容。那麼,既然處罰條例訂定在後,怎麼可能高管規則的訂定
是牴觸了處罰條例?顯然,這後面有其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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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以下僅摘錄有關內車道規定部分)
因為網路上現在直接能夠查到的高速公路管理規則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版本:
因此就從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開始說起: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
  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
  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
  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
  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
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
  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
  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
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
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修正版)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備註:這時期的處罰條例並無內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而高管規則則是在同向二車道路段,內側得供1000cc以上小行車以最高速線繼續行駛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
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
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版)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項關於高速公路之使用限制、禁止、行車規定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備註:這時期的處罰條例跟本沒有出線內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但是高管規則則出現了「內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規定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高管規則第八條:
未修正,內容同上(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才再修正)

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備註:直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處罰條例修法時,才在條例內出現了「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內容。

從管制規則先出現內車道為超車道,並且修正為允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而後處罰條例才出現了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內容,顯見九十四年立法時,是參考了高管規則的內容,因此顯然高速公路的行駛規則從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就已經修正為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而從高管規則從最早期的九十年版本僅開放同向二車道路段內車道可供1000CC以上小型車以最高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到九十四年三月修正後改為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顯見趨勢就是逐步的開放小行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而不再區分同向幾車道。因此可以確定的是,從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後高速公路就已經全面開放小行車可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高公局向來的解釋都是最高速限已經不致於造成堵塞當然是正確的,因為早在處罰條例沒有修正前,高速公路管制規則就已經規定小型車可用最高速限行駛,因此當九十四年底修法的時候,法條內所謂的內車道為超車道,當然也就是包含了內車道可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含意。
那可能很多人會覺得很奇怪,為何處罰條例要這樣修?是不是真的只是把原本的管制規則的條文抄進去?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的處罰條例修正,是由葉宜津立委所提案,修正理由大概是說
當時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範圍過於廣泛,處罰一律從三千元起跳,甚為嚴格且不合理。凡關於重大之違規行為,本法宜有規定否則本條例僅規範一般道路,高速公路部分卻完全授權行政規則,對於人權的保障亦顯不足。
但是一開始提出的版本並沒有「內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顯見剛開始提出的修正內容,並沒有要把這部分放進去。
如果照這樣修下去,內車道雖然高管規則已經說是超車道,但能不能處罰都未必。因為原本修正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處罰的範圍。
一直到四月份委員會審查時,王幸男堅持「內車道」如果不特別處罰,會有很多慢車(真的是用烏龜車這樣的文字),因此經過協商後,多增加了幾項,其中第十七項就是內車道為超車道,並且將罰款提高到一萬二。並且根據交通部列席官員所說:本次提案修正其餘與五屆第六會期第六次會議審查通過不同內容之項次部分,主要係將現行規範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重要規範改列舉明訂於條文,惟此與規範於管制規則並無差異...。另外規定這個條文可以做更重的處罰。之後在經過過協商,把原本的十七款改到第二項,就成了現在的條文。
因此也就是說,在經過王幸男要求之後,就把當時的高管規則的規範寫入了修正的草案,就成了九十四年底修正的版本,因此,高管規則內容根本就不可能予處罰條例有牴觸之處,因為根本就是處罰條例照超了高管規則有關內車道為超車道的文字,避免行政機關得權限被葉宜津所提出來的修正條文給限縮了。

以上所述立法歷程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7501;0101;0129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ecfcdcfcec5ccc7d2c7c7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3100;0311;0357



在其他樓討論的鄉民,大多認為先有立法院在處罰條例裡面立了法律說內車道為超車道,
然後交通部居然又訂出了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因此認為交通部
簡直是無視法律規定,基本上就是造成現在龜車的亂源,
其實這樣的想法只是想當然而沒根據,實際上,交通部早在九十四年三月的時候就已經全面
開放高速公路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九十四年底處罰條例才把「內車道為
超車道」這部分抄近了法律裡面
,這樣說來,就可以知道交通部根本就沒有也不可能違反處罰
條例的規定
,大部分鄉民的認之,其實是對事實的不了解。

因此台灣地區的高速公路,早在九十四年一月的時候就已經開放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既然在還沒有立法處罰前就小行車就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那所謂的致堵塞,也肯定就
不是指已經達到最高速限的車輛了。

希望我的介紹,讓大家對於法令就內車道的規定以及其相互間是否有牴觸能有多點了解。






2017-04-27 23:46 發佈


第33條開宗明義要求遵守交管規則了,怎麼會有但書的抵觸之說……

看到小賢子 wrote:
第33條開宗明義要...(恕刪)


很多人不了解以前的法令規定,其實最早真的就遵守管制規則
這樣的規定。很多人看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認為管制規則
又規定 小型車可用最高速限行駛,是違反法律授權。
這其實是對整個法規訂定的歷史的不了解。

如果大家知道,根本就是管制規則先寫了內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就不會在懷疑
管制規則有任何違法的地方了。

了解歷史,有時候對於解釋法律也會比較有幫助。
knightcsf wrote:
在01這邊內車道問題...(恕刪)

數字人會來看這篇文嗎?
大私會繼續開著白色附加ACC的KUGA,然後開87公里龜在內車道嗎?照大私的想法,應該會吧
陳阿瓜~ wrote:
數字人會來看這篇文嗎...(恕刪)
gtommmmm wrote:
大私會繼續開著白色附...(恕刪)

不知道耶 你去問他啊
我是覺得GPS時速要大於等於最高速限比較妥當啦

陳阿瓜~ wrote:
數字人會來看這篇文...(恕刪)


弱弱的問一下,數字人是誰啊?
大私大私,你的kuga龜車87公里效應越滾越大,出來滅火一下吧,佛渡有緣人,我是有緣人,我是有緣人
陳阿瓜~ wrote:
不知道耶 你去問他啊...(恕刪)
gtommmmm wrote:
大私會繼續開著白色...(恕刪)

專就那段影片(我個人是只看影片,不管他
其他的言論或影片),我認為他還算是在法規的範圍內。
因為並沒有規定被前方慢速車輛擋住時就應該馬上開出去。
如果是這樣,那內線車道怎麼會有堵塞呢,
因為後面都應該要開出去,那麼根本就不會有人被堵住了。
他就是被堵住的那個。
有另外一樓是有人開在中間要錄影檢舉內側車輛佔用車道,大家
這時候就會說內車道沒有安全距離可以變換,比較少人會說,
是內車道打方向燈,中間車道要減速拉開距離這種說法,
所以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安全距離,只是對於安全距離是多少
會因為自己的能力問題而有不同的認定,再加上對不同人的喜好做調整
但是在交通環境,應該遵守的是法律規定。因為那是唯一有效的
協定,大家照同一個遊戲規則來玩,才能夠預測別人會怎麼做。

在聲明一次,我只是針對那段影片,它其他的事情並不再考慮中。

大家都是理性的人,我懂,只是大私後續針對人列入黑名單,不準別人發言只留自己看的順眼的,才會使得這事情越演越烈
,樓越蓋越多,我想大部份的人都只是想虧大私而已,真的認真的大概沒幾個了
knightcsf wrote:
專就那段影片(我個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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