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到許多人講車禍的責任不是看兩造車子大小或傷的輕重,而是看路權歸屬和法規云云???但是最近看到腳踏車跟汽車的民事判決,原來這根本是唬爛的,原來這根本是唬爛的,或許只對刑事判決有用,民事判決根本還是以兩造車子大小或傷的輕重為依據,無怪乎許多人還是勇於違規,勇於侵害路權,反正出事了是倒霉被害到卻沒有任何違規的大車要被羅織所謂未注意的罪名,要付出巨額的所謂賠償金,成為別人斂財的倒霉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