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主要用數字描述事故經過,要是詳述雙方傷勢等,怕模糊了焦點。
行人被撞結果輕傷,機車重傷死亡的例子也有如下:
教授貪快闖馬路 害死騎士
本案的所有路況配置與尺寸完全相同,以下所稱數字誤差應在正負5%以內(意即10%變動)
本案人行道紅磚道一樣很塞,但不像這張照片所示那樣明顯塞住。
後記:請容我假設本案實際車禍點,路旁是有人行(紅磚)道可以順利通行的

黃色區域 是本案影片的錄影區域範圍
粉紅色路線 是起步牽腳踏車
紅色路線 是起駛機車
上述動線是雙方自行供認的動線,但是:
牽腳踏車方指控機車從快車道衝過來慢車道。
機車指控牽腳踏車方是從支道闖紅燈右轉。
幹道綠燈開始起算時間(影片的監視器是有校時系統,再跟燈號管控中心再校時,故時間絕對準)
牽腳踏車方供稱綠燈立即直行,8秒後進入黃色影像範圍(就是切入慢車道瞬間)
繼續直行牽行6秒後,在剛好步出斑馬線紋時的位置被後方起駛而來機車撞上。
機車衝入錄影範圍到撞上經過長度10公尺、時間為1秒。
註:量測假設機車從停止線起步到撞上牽腳踏車位置是20公尺,即影片範圍剛好是一半也是10公尺。
請教探討幾個問題,尤其是第1個問題:
1、牽腳踏車是否有法源,應走或可走人行紅磚道?以判定其無路權走慢車道。
2、牽腳踏車進入慢車道,在法規上是否闖紅燈(含紅燈右轉)?
3、機車是否違反下面第89條起駛規定?
4、機車是否違反下面第94條的1項任意迫近,還是第3項?
(追加一個問題)
5、機車是否違反下面第86條(交通罰則)
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撞到牽腳踏車時,雖是剛踏出斑馬線一步,但機車接近路口到撞擊前,
影片中可見牽腳踏車在斑馬線走了3.8秒,所以機車撞擊前所見應是有人體在斑馬線上。
可否先用下面這解釋函,認定牽腳踏車為行人後,
再用交通法規第133條 行人應走人行(紅磚)道,所以牽腳踏車卻走慢車道是無路權?
交通部 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
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
並應遵守行人穿越道路之規定。
交通法規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交通法規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交通法規 第89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