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至臺端所指:「……是否有占據內側車道……。」1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目的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提供其他車輛超車使用,但考量到國內現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遵循前述規定,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尚符合法令規定。
還有該依錶速還是Gps,高公局的回覆是依照錶速行駛,寬容值不是給你超速的藉口!
因考量汽車時速表可能有誤差值,故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 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仍請依道路速限及車輛時速表行駛,如因車輛時速表與實際速度有誤差,仍有10公里/小時之俗稱取締寬容值,另台端亦可請教車輛原廠有關時速表精確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