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前小弟我與一台腳踏車發生了車禍(機車騎士輕微擦傷;腳他車騎士骨折),然後事後向警察局申請了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是研判表上無法看出雙方是誰的過錯比例比較高,所以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幫小弟我判斷一下雙方的責任比例,或是版上有哪位大大有經驗的可以分享一下。感謝~以下有付研判表及大約的事發圖。
我有一點離題。有人行經班馬線時,理當是應該停下來禮讓的。假如你真的想閃過他的話,你是不應該往他前進的方向去閃。這樣互相會容易產生你先走還是我先走的誤會。假如他的後面還有其他的行人不允許你往他的後面走的話。你更應該停下來咯!
cys860224cy wrote:兩個月前小弟我與一...(恕刪) 支線幹線分清楚就知道車禍的發生往往是雙方都不注意而發生現實狀況只有當事人才知道旁人無法評估哪方對或錯另外.你二月才A到人家車.四月又撞車.你該去拜拜了~~
cys860224cy wrote:當下我有緊急煞車,而往左偏是下意識的動作。 那就如同警察所寫的,您騎的太快了,未減速注意路況,雖然您行駛於幹道,但經過路(巷)口時最好還是要減速,尤其是當您無法保證不會有車突然出現,減速只會慢個兩、三秒,可是一旦發生事故,之後要花的時間至少是以小時計算!
維尼爸 wrote:我幫你再離個題~騎...(恕刪) 大大正解,另小弟意見以路權來看,你幹道閃黃,應減速慢行,對方支線閃紅應停止再開。這你贏再來腳踏車屬慢車,如果對方騎乘則不能主張那是斑馬線,但如果他是用牽的,他就變行人囉!所以要看對方當時狀態。最後你的部分應該是行經閃黃燈路口未依規定減速,這個是跑不掉的,所以我看你最多四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