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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都沒有網路大力連署...絕對路權XD

我好想連署一篇超大文章
要求政府修改一下法令

綠燈有絕對路權
凡是因闖紅燈車禍傷亡者
理應賠償綠燈車主所有損失(死了也要當負債~看家屬要不要繼承這筆遺產)

台灣這種把闖紅燈的撞進醫院還得賠償
亂七八糟的法律
應該改一改
2008-02-03 0: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網路 絕對路權
應該要找立法院.....

順便,撞到逆向行駛,闖分隔島,單雙黃線的行人,車輛
一樣要適用............
Hello April
去總統府前面連署比較有用.
最近大選要到了.效果會比平常好.
在網路上連署只是自爽而以,沒有人會在意.
cheng1279 wrote:
去總統府前面連署比較...(恕刪)


總統府也沒用吧XD

我覺得立法院前面比較有效果一點
畢竟總統是部管這個的XD
一切都一切...都來自於你那不安穩的心 所以選擇飛馳...只是在一念之間...

神戶齊 wrote:
我好想連署一篇超大文...(恕刪)


我覺得綠燈的路權,
在車速於規定速限下,
又必須注意對向車左轉的情況,
很難有絕對路權.

車禍責任還是要看當時狀況的(有無超速,有無減速,紅綠燈判定...等).
就算對方闖紅燈,也不能因此就認定綠燈的一方無責任.
希望各位大大三思.

我認為應該是修法嚴懲闖紅燈駕駛!
最好是做到禁駕並銷毀車輛之類.

題外話:
最好修法以車速分流(龜速車退散).
神戶齊 wrote:
我好想連署一篇超大文...(恕刪)


開版大是不是遇到了什麼事

可以分享一下嗎

綠燈本來就有絕對綠權了

不是嗎


on9558 wrote:
開版大是不是遇到了什麼事

可以分享一下嗎

綠燈本來就有絕對權了 <----


不是嗎...(恕刪)



言歸正傳。

雖說綠燈是有直行的路權,但在台灣,若是你遇到闖紅燈,或是任意穿越馬路的人、車,撞上了他還是有錯!

因為會說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然後你就要賠錢,上法院,吃豬腳麵線....!

(多看一些案件,你就了解在台灣的這種奇怪的思想。)
IVERSON7172 wrote:
言歸正傳。雖說綠燈是...(恕刪)

同意+1
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真的是一種很鳥的說法,從視線外飛進來的人事物,是要怎麼應注意而未注意?
說一個很不好的比喻,那些被天外來物打到重傷的駕駛,是否也判他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妨礙交通?

最近朋友才碰到一個車禍,場景如下:
人車:一台車與一輛機車
路況:同向只有兩車道,一車道是直行與左轉,另一車道是直行與右轉。此時是紅燈,機車停在停車格內,但位於最右側,亦即屬於直行與右轉車道的右側;而汽車欲直行,停在直行與右轉車道上,位於機車格後
狀況:綠燈,機、汽車起步緩行,結果機車竟然直接左轉,無論有無打方向燈,在駕駛的視線根本來不及看到(甚至我懷疑那個角度看得到,因為汽車是較低視角的轎車),於是就撞上了,機車倒地,駕駛人小傷;汽車右方保險桿擦傷,是機車車牌造成

處理:
由於朋友最近才修補傷口,被義交提醒車有擦傷,攔下該名女士;結果該名女士竟然開始歇斯底里,大聲說話。
歇斯底里過程無需多述,總之該女士認為,她完全沒錯,而且還受傷,本不想計較,結果汽車駕駛竟然想要求賠償?對她真是情何以堪?而且她一直強調,她是位於汽車的正前(可是客觀證據顯示她根本位於汽車右方,否則以她的左轉方向,如果被汽車右方擦撞?)
但連稍有目擊的義交都覺得這位女士太誇張,因為義交幫忙以石塊畫下汽車車頭與撞擊點,再示意機汽車移車,避免妨礙交通。
這位女士後來還牽連義交,意指他不公,幫我的朋友。

後來我在朋友致電下,到場幫忙;該女士的丈夫也隨後就到。
而該男子在看了現場狀況後,我認為他自己也有個底,就有找我談是否想和解?
結果誇張的是,該男子所謂和解是,兩造各自負擔!以我的想法,既然我們沒有錯,我何必和解?只看我要不要浪費時間跑法院而已,否則我絕對可以獲得賠償。
只是我的朋友太大意,剛好當天忘記帶錢包,所以勢必得先吃一張罰單才能提告,所以後來有點想算了。
但反而該位女士開始不爽,她認為她沒錯,而且我朋友變弱勢(罰單),一定要給我朋友顏色瞧瞧。
這時男子有點無奈,可能也明白她老婆的個性;一直對我解釋法條,說我們行照駕照未帶,得先罰多少,再者後車撞前車,應是責任較多云云。(可能自己或老婆常車禍,背都背熟了。)
我心裡想,雖然我不懂詳細法規,但也有常識,值此高喊路權時代,未出人命,法律上再怎樣我也站得住腳,因此他的賣弄反而顯得色厲內荏。
我只回了他一句,我不覺得我們有錯,路權是我們的!一句話就堵住他。

而交通警察來處理時,先對兩造進行口供錄音,這時該位女士開始歇斯底里,讓交警幾乎對她失去耐性,不斷提醒她,妳說事實就好,不必多加判斷,認定是法院認定;後來論到錄我朋友時,該女士還不斷插嘴,交警也一再提醒,現在是要錄對方不是要錄妳的,最後該女士在丈夫不斷勸說下,總算閉嘴,但不甘心地拿出手機錄音

最後在交警的”強烈暗示”下,她們知道他們於理虧,只是面子放不下,但我的朋友不想追究,以一句道歉給她台階下,最終以和解收場。

老實說,由於小弟比較謹慎,行駕照常備身上,若今日遇到我,絕對據理力爭,只是要給他們一個教訓,最後道歉的一定是他們。只是礙於我不是當事者,跑法院不是我跑,所以不敢越俎代庖罷了。

也提供大家一個警愓,就是有一些白目人,自己錯還覺得是對的,遇上了真是氣到自己,不如謹慎點,儘量避免這種浪費自己時間的事。
michael_chen wrote:
同意+1所謂的應注意...(恕刪)

雖然看完整篇文章
大致知道你的朋友是開車的那位
但是有點不明白這句
michael_chen wrote:在駕駛的視線根本來不及看到(甚至我懷疑那個角度看得到,因為汽車是較低視角的轎車)

我的部落格~ 歡迎多多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puppy770609
狗仔puppy wrote:
雖然看完整篇文章大致...(恕刪)

就是指汽車與機車的距離很近,由於垂直視角不夠大,可能看不見機車後面的車燈與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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