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案,但是我還是想暸解,最理想的解決方法
我和對方去年二月發生車禍(都是機車),經研判為對方未禮讓直行車,我有受傷,當日附上驗傷單給警方,我有第三責任險
我提出刑事訴訟(過失傷害),對方以前是老闆,所以有法律相關人士,雙方同意降到調解會
對方律師查警方筆錄(找漏洞),對方老婆受傷,所以對我也提過失傷害,但是我可以肯定對方驗傷單是偽造(補發日期8月15號),加上跟警方確認,直到八月才有律師查警方筆錄。
到了調解會,對方拿出大陸就診紀錄費用六萬,我要求機車財損加其他約四萬,保險不願意理賠對方,明顯是假就診紀錄費用,請教專業人士
以後要是碰到一樣問題,對方是老先生也受了傷,不怕過失傷害,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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