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的新聞幾乎是每天一則,每次看到都覺得很生氣,
這麼直接影響道路安全的行為,為什麼可以那麼簡單被原諒、被官員忽視...
特別在有了家庭之後,更是擔心自己跟家人在外的道路安全...
普通三寶還有些跡象可以閃避,酒駕完全是你抓不到攻擊模式的大魔王!
前幾天這則新聞【女酒駕自撞翻車 男友拋出亡】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29/37599258/
心裡是五味雜陳...跟網友一樣慶幸的是傷到的不是我們
但像這樣的不定時炸彈,何時才會減少呢...
駕駛們貪圖自己方便也請想想其他用路人吧!
酒駕這種連自己安全都罔顧的行為真的很不可取!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但是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的刑責等同於殺人的預備犯罰責了耶,按照比例原則,很明顯不能在高了。

Kochecus wrote:
酒駕肇事的新聞幾乎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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