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抱歉!
車禍的診斷證明內容:
診斷:
1.右側中指撕裂傷{1CM},無名指撕裂傷{3CM}
2.右下肢撕裂傷{1.0*0.1*0.1CM}
3.右眼瞼撕裂傷{0.5*0.1*0.1CM}
4.唇擦傷
5.右側第五指掌骨骨折
6.第四指指骨骨折
7.牙齒斷裂/位移{1顆}
8.右足第三趾小骨裂
<以下空白>
醫囑:
患者因上述原因,於民國106年2月10日12:09至本院急診就醫,縫合治療,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入院接受治療,行指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傷口清創,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接受治療4天。於民國106年02月17日,門診診察治療共計1次。宜休養三個月。專人照顧一個月。<以下空白>
完全一字不差將診斷內容付上!
車禍情形就不多做詳解了,簡單來說就是直行車{我方機車}撞轉彎車{對方汽車}
車禍當下送到醫院對方沒等手術結束就直接離開,住院四天前兩天有打電話但不是關心傷勢而是詢問我們有哪些保險,他要求車子維修費7萬多{實際金額沒有說清楚、沒有給我估價單或收據}順帶詢問傷者情況而已,從那以後沒有主動聯繫關心傷勢沒有半次探望,都是由我聯絡對方請對方出示維修費用單據{事發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個月還沒給我},我方要求關於討論薪資方面的損失對方以是我方去撞他的來做解釋不願商談,之後對方就沒有任何來電。
以上我與事主非常不滿對方的處理態度、誠意.
打算求償精神損失共約10萬元來貼補對方索求的7萬元維修費用,請各位幫我斟酌金額合不合理,合理之處與不合理之處煩請告知。
我家人前幾個月也遇到同樣的狀況..但是我方是轉彎車..初判為7:3,對方左手腕和右手臂骨折,左手中指和食指韌帶受傷,左膝蓋撕裂傷..保險公司要賠償約30萬..
但是對方要求150萬..調節委員會的主席和我們的保險人員聽到都傻了..對方還說:以肇事責任7:3來說,他們也有責任(超速),所以拿我們100萬就好了(這時候大家更傻了),如果沒有這個金額就要告我們過失傷害..我方當然不同意,要跟他喊金額,對方一句話都不聽直接走人..
然後沒幾天..就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s5895857 wrote:
文長抱歉!車禍的診...(恕刪)
求償方面最好細膩一點
不要亂用精神賠償
尤其十萬塊的精神賠償從你的診斷書來看
很多是強制險不賠的,所以
賠自己都不夠
求償部分
1.醫藥費就實報實銷(光牙齒一顆強制險上限一萬)
2.看護費用可以申請,因為有醫生證明,這不是獅子大開口,是給照顧你的人的。(三萬六千塊整)
3.看醫生的代步費用去跟計程車拿收據搭配醫生證明
4.工作損失,必須要車禍當時你有在職,拿薪資證明去討。如果因為車禍影響到其他獎金,有單據一樣可以列
5.修車費用。
6.最後牙齒超過強制險的部分,眼瞼、唇等臉面醫美修復,開放性手術疤痕修復等
另外既然是轉彎車跟直行車
那最慘的情況就是你佔肇責30%
七萬塊不算零件折舊都只要給2萬1
所以你無須先考慮對方修車,你先把單據整理好,跟對方的強制險保險公司談清楚醫療與撫慰金額後
把強制險不賠的算進精神賠償,有單有據的求償,法官才會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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