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與母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二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牴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理上牴觸。處罰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
三、
事實:
應為超車道,超車後=駕駛人必須有超車行為(道交條例規定)
持續最高速行駛=不見得有超車行為,開放駕駛人得持續最高速行駛(高管規則違反母法道交條例的限制準則)
母法與子法同樣有規定內側車道如何使用,但南轅北撤,致使駕駛人不知道超完車該回原車道,亦或是得持續最高速行駛。
四、
影響:
子法牴觸母法無效,
導致用路人一直以無效的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去行駛內側車道。
但刪除高管規則地8條第1巷第3款規定,則交通將陷入黑暗期。
相關部會應盡快推動修法,修改不事宜的母法。
五、
建議:
修法請一併考慮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的問題。
道交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完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無前車若欲減速行駛,應駛回中線車道。」或刪除之。
高管條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完車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無前車若欲減速行駛,應駛回中線車道。」
六
已經向交通部路政司反應。
希望懂法律的熱心人士,可以一同提出見解。
道路處罰條例33條
這樣應該是不牴觸喔
補充:母法的意思是,導致堵塞超車道才會開罰,並不會因為你不離開超車道而罰,但規則則是要最高限速行駛
如果法條是這樣寫就會牴觸: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或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不會開罰狀況:
1.您以最高限速行駛,後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2.您以時速90KM/H,但您後方沒有車輛(沒有導致堵塞超車道)
等等...
會開罰狀況:
1.您以最高限速行駛,後方車輛時速比您快,持續逼近,若沒有讓道等同於導致堵塞超車道
您可能會說,那他超速咧?! 那是他家的事,若你讓道是他被開超速,若你不讓他被開超速你被開導致堵塞超車道
2.您以時速90KM/H,後方車輛保持最高限速
所以只要記住,若要開內車道,持續保持最高限速&看到快車要讓道
ddd11193 wrote:
謝謝上面兩位回覆。...(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這個沒設定罰則喔
他的罰則依據是道路處罰條例
也就是依照他的母法來罰
也可以解釋成 母法有罰則,規則是告訴您要如何按照規則免於被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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