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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斜插停車檢舉無法成立

請問這樣停車無法檢舉成功嗎?行人都走到車道上了。

我用第 55 條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路邊斜插停車檢舉無法成立

路邊斜插停車檢舉無法成立
2017-02-18 8:5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路邊
感覺旁邊的住戶有佔用騎樓的問題,這可能比較要命;而且,檢舉起來也更過癮,要不要試試看。
這台車停這樣沒有問題啊
那條白線是車道邊緣線
15 公分寬的白線叫做"道路邊線",線外可停車
10 公分寬的白線叫做"車道線",線外不可停車

行人都走到車道上了 -> 是這條路根本沒有規劃人行道。

acermark wrote:
請問這樣停車無法檢...(恕刪)


以檢舉的話,這樣沒違規喔...畢竟沒畫人行道或機車道之類的
台灣還要重北輕南多久???
不要為了檢舉而檢舉,你放眼望去有哪台有違規?

大家明明都停好好的

kennykimmy wrote:
你放眼望去有哪台有違規?


左側小貨車沒有算併排停車嗎?

原來就是很多人以為白線就可以停車,等到哪天自己的親人走在車道上受傷再來後悔,
另外我不是為了檢舉而檢舉。


https://ins0800.blogspot.tw/2016/10/car.html


節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這規定的意思是說,停車時汽車單側前後輪都必須緊貼在路邊;而斜停的方式,後輪一定是遠離路邊超過規定的四十公分的,顯然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節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實際案例節錄〈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停放並緊靠路邊 以免受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去年7月間,即曾有位駕駛朋友,因為將車子斜向道路方向停放,被本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開單告發並移置保管車輛。

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大家停車後道路供車輛通行沒有問題,實在沒有妨礙交通的危險。所謂的不依順行方向停車,應該是指逆向停車的行為,更何況高雄市也有部分路段劃設斜向停車方式,可見他的停車方式並沒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的違規,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所謂「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並非單指逆向停車之情形,包括斜停而非與道路邊緣平行者亦屬之。

本案是屬於未劃停車線的區域停車,停放方式必須緊靠路邊並順向停車才合法。因此,警方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故駁回原告之訴
檢舉也是要有技巧.....多試幾次你就知道要怎樣檢舉比較會成功

acermark wrote:
請問這樣停車無法檢...(恕刪)


不是不能檢舉,而是你檢舉的理由不對吧?

樓上有網友指出了,你要先判斷實線寬幾公分

10cm,那他停車的地方叫慢車道,你可以檢舉他們隨意停在慢車道上.

如果是15cm,那叫做路邊了.是可以停車的.

好多專業的大大


鼓勵原PO用其他條重新檢舉吧

讓習慣亂停車的人好好學一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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