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就是很多人以為白線就可以停車,等到哪天自己的親人走在車道上受傷再來後悔,另外我不是為了檢舉而檢舉。https://ins0800.blogspot.tw/2016/10/car.html節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這規定的意思是說,停車時汽車單側前後輪都必須緊貼在路邊;而斜停的方式,後輪一定是遠離路邊超過規定的四十公分的,顯然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節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實際案例節錄〈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停放並緊靠路邊 以免受罰〉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去年7月間,即曾有位駕駛朋友,因為將車子斜向道路方向停放,被本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開單告發並移置保管車輛。車主收到罰單後不服,遞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大家停車後道路供車輛通行沒有問題,實在沒有妨礙交通的危險。所謂的不依順行方向停車,應該是指逆向停車的行為,更何況高雄市也有部分路段劃設斜向停車方式,可見他的停車方式並沒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的違規,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認為所謂「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並非單指逆向停車之情形,包括斜停而非與道路邊緣平行者亦屬之。本案是屬於未劃停車線的區域停車,停放方式必須緊靠路邊並順向停車才合法。因此,警方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故駁回原告之訴
acermark wrote:請問這樣停車無法檢...(恕刪) 不是不能檢舉,而是你檢舉的理由不對吧?樓上有網友指出了,你要先判斷實線寬幾公分10cm,那他停車的地方叫慢車道,你可以檢舉他們隨意停在慢車道上.如果是15cm,那叫做路邊了.是可以停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