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09/1052508/
《蘋果》即時日前報導,
有名女子以時速77公里占用國道內線遭罰,
令網友一片叫好,但也有人好奇,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還要禮讓後方超速車嗎?國道公路警察局今表示,
「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
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國道公路警察局今在臉書說明,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屬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
若駕駛人造成超車道堵塞,可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國道公路警察局解釋,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開內線」的立法緣由,是因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情形嚴重,
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因此允許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目的就是要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但也呼籲「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
(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說明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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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察都說了...內線時速多少以下才是違規.
但以前卻常看到網路影片...
前車在限速100的地方已開到快110,後方超速的駕駛惡意逼車....結果還不少人叫好
限速100的地方,你開到110。多出來的10公里叫""寬限值""...這只是不罰你而已;不代表你沒超速
台灣有很多人有這種""檔我的路就是龜車""的自私的心態,所以台灣永遠車禍頻傳
這些人在罵別人龜車時,卻永遠自動無視路邊""限速100公里""的標示....以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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