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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出招了~

一個年過了
看看大家的留言也是挺有趣的
1.果然有人問幹嘛不考警校,當警察有比較好嗎?要先勸導才能開單,完全沒建設性
2.果然有人叫我檢舉其他違規事項,這篇只是這些案件遇到的問題,不是貼我所有的檢舉案件
3.果然有人不看法規不google就來留言,那些能改那些不能改?法規都有寫得很清楚
4.本次案件沒有紅牌大型重型機車,不然可能會有人說是不是眼紅
5.法規就是說明可以不具名檢舉,事證明確就要處理,事證不明確當然可以不處理
6.事證明確不處理就是有問題
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用行政程序法來解釋,根本就是有問題。
8.行政程序法位階較高沒錯,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該優先適用。
我國中央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之。」
9.看照片說我開遠燈或改燈的人,路上汽機車那麼多,你確定我的不合法嗎?開的是遠燈嗎?如何確定?
10.說我不敢具名一定有問題,請問我貼的案件有什麼問題嗎?大概只能說誰知道你有沒有修圖?
11.疑似變造車牌,真不懂有何問題,我懷疑他讓大家看不清楚他車牌的原因,希望監理機關了解,避免衍生出其他案件。
12.疑似變造車牌,如果是用在部分計程車上,可能大家比較可以接受,例如車新但車牌白茫茫
13.法規有規定車燈該是什麼顏色等等,就算我拍到不合法的燈色,警察也不會開單罰錢,只能叫監理單位通知驗車,車主也不會裝著違規的燈色去驗車,當然不會罰錢,就像排氣管是一樣,誰會裝的吵死人的排氣管驗車去罰錢,驗不過,再罰再驗,公家機關的作法,過於保護違規者,部分群眾才改燈改砲管還可以躲過驗車罰單,也要謝謝部分承辦人員的幫忙,而且警察也不太管。
14.謝謝各位支持者與不支持者的留言激勵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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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
終於出現這樣的回覆
不是你提供的事證不明確喔!
是你沒有提供真實姓名
也是啦!
路上不合法的改裝車輛太多
開放檢舉後
熱心的人也很多
檢舉的案件急速增加
唉呀!
怎麼辦呢?
問問其他機關
哇!
有辦法了
就是這個啦!
耶!
有效減少部分案件
真是開心

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而訂定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3條
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可以舉發
第23條表示可以不具名檢舉

公家單位
然後用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來當擋箭牌

細則在這裡應該是有優先適用原則吧?
陳情和檢舉到底差在哪裡呢?
有沒有學法律的人可以說明


承辦人員
用了行政程序法
也用了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可是細則裡明明寫了第23條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可以舉發
卻只用第20條
是不是裝作沒第23條呀!

以下為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0 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 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不出所料~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出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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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12:33 發佈
一個是交通檢舉違規,一個是民眾陳情案件,兩者能混為一談嗎?有請包大人開釋

qwert2426 wrote:


又沒改炮管?

是妨礙你哪裡了?

一直檢舉!

qwert2426 wrote:
不出所料終於出現這...(恕刪)


你藥不藥去報考警校啊???
要檢舉就大方一點, 姓名地址電話都提供一下,
我連身份證號都打上去了咧.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qwert2426 wrote:
不出所料
終於出現這...(恕刪)



檢舉改車燈顏色很好,辛苦了!加油!

CCL wrote:
要檢舉就大方一點, 姓名地址電話都提供一下,
我連身份證號都打上去了咧.


就具名啊

像檢舉開車亂丟垃圾,承辦人員都打電話來問我說要不要獎金,我說不用,他就說知道怎麼處理了

chtoyy wrote:
又沒改炮管?是妨礙...(恕刪)

你分辨不出顏色嗎? 煞車燈必須為紅色. 常見到有許多小屁孩刻意改成藍色以為很帥.
另外, 其中也有一個是大牌汙損不清.
對那些改車燈亮瞎別人的,我絕對支持,但連車燈顏色都要管⋯那⋯就只能說你是個正義魔人了
不敢留真名也代表你自己心虛了
檢舉達人都沒在怕了, 你怕什麼!?

要出事情也是檢舉達人會先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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