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T字路口,要左轉進去,照片沒拍到的左邊剛好就是另一輛車的車尾,所以完全無法轉進去...
該車從頭到尾也不動不讓... 有附影片...
警察回覆竟然是這樣...
您於105年10月23日寄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違規檢舉專區的信件,提及XXXX號車交通違規一案,茲答覆如下:
一、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
二、 經檢視您所提供XXXX號自小客車違規影片,係車號XXXX於行進車流中因等候號誌轉換狀況致停留於黃網線區域,非屬故意停車或臨時停車狀態,先予敘明。
三、 另查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58條第1項第3款「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該車亦未符合上述未保持路口淨空之舉發要件,故本案不予舉發。

什麼叫非屬故意? 車流中遇到黃網格本來就該盡量淨空,而不是卡在正中央讓人家無法轉彎不是嗎?我怎麼看都覺得這回覆的意思跟本就是停黃網格無所謂阿...
還是各位前輩有什麼不一樣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