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我朋友開汽車載我女友的妹妹,停在世貿館要進入停車場但是哪天車輛太多要排隊進入停車場
結果我朋友叫我女友妹妹先下車,他是座右後方開車門的時候不小心擦撞了一輛機車
對方是一位男生載一位女生造成女生膝蓋有擦傷,因為車速沒很快對方機車也沒倒下
我比較不理解的是整排汽車要等待進停車場了為什麼他還鑽進來...
我知道開車門沒注意後方要負全責,但通常都是在左邊才有可能未注意撞到機車
都靠人行道了他還鑽進來這也要負全責嗎?
然後警察也來了叫了救護車也來幫他稍為清洗傷口包紮,做完筆入警察也問有沒有要提告
對方也說沒要提告,我也想說小傷對方因該會私下和解吧~
然後雙方也留了電話也告知對方你看的醫療費用單據留這我們在付款給你,就這樣先達成協定就離開了
後來對方就開始要求了,他的醫療單據2000多塊還還要做醫美2萬跟慰問金要5萬加一加要7萬7...
因為中間也有談和解但是談不成,因為覺得他要求賠償太高了,然後他說要提告過失傷害
我們認為這傷並不會造成他生活上有困難,一定要搞這麼大嗎?當然我們未注意後方開車門要負全責
哪他也去告成了...簡易判決書也出來了,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後來打電話來了就說我也不想讓你年紀這麼小就有案底在希望可以和解
女友妹妹大學生他爸媽也不想讓妹妹留案底在,想請問大家真的只能跟他私下用7萬7和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