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天跟我朋友在聊天~我朋友提了一個我覺得很詭異的問題~就是所謂的AB車
他說他想去買一台中古的BENZ-C系列的老車去領新牌然後再去買一台完稅的C63(外匯車)然後不領牌,然後直接再把C系列的老中古車牌掛在有完稅的C63車上面!!!!
我蠻驚訝的問她說這樣如果被抓到不會有刑責問題嗎?還是罰單問題呢?
然後我朋友它還有提到一個問題就是,外匯車本身就沒有引擎號碼了是真的嗎?
小小蒝 wrote:
我前幾天跟我朋友在...(恕刪)
完稅的C63 看完稅的定義到哪裡 如果是關稅 貨物稅 以及些小項都繳齊
這車 只要驗車通過 基本上 就可以領牌 除了大排氣量 每年稅金高以外
為什麼還要搞AB車?
http://blog.xuite.net/m67chang/twblog/143073108-%E4%B8%80%E5%80%8B%E6%85%98%E7%97%9B%E7%9A%84%E6%95%99%E8%A8%93-%E8%BE%A6%E5%81%9C%E9%A7%9B%E7%9C%81%E7%A8%85,%E6%8E%9B%E4%BB%96%E8%BB%8A%E8%BB%8A%E7%89%8C%E8%A1%8C%E9%A7%9B%E5%A5%BD%E5%97%8E
最近聽到朋友提到一個慘痛的故事, 值得一些貼牌行駛的朋友參考一下.
以我所知, 貼牌通常是因為 1.外匯車(無法完稅領牌), 2.老車(更換車殼), 3.省稅(大排氣輛貼小排氣量車牌) 之類的.
一般而言, 只要你是同品牌的車輛 (而同型的話當然最好), 除了你必須養另一台子車去驗車外, 貼牌行駛基本上不至於會有什麼問題. 至少許多老車都是類似的做法, 而我也沒聽到過什麼問題. 但是同品牌不同形式的車, 或許還是有可能面臨到以下類似的困境, 這時候還是小心一些比較好.
故事是這樣發生的, 朋友因為之前同品牌貼牌的子車已經賣掉了, 所以臨時掛上其他品牌車輛的車牌行駛, 途中因為超速而被警察攔下, 首先罰單就接到三張, 超速 +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 + 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再則車牌當場沒入吊銷, 之後還要面對的是牌照稅自報停牌照之日起至違規日止之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並加上補繳自報停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因為停牌約兩年, 加上兩輛車排氣量都超過3000cc, 所以這一次需貢獻給國家一筆不少的費用. 算一算如果以停牌兩年計算, 罰單罰鍰 3,600x3=10,800, 牌照稅補稅加二倍罰鍰 28,220x2(year)x3 = 169,200, 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 8,640x2 = 17,280, Total = 197,280.
只能說貼牌的話還是要萬事小心, 不然可就虧大了. 以下列舉相關法規以供大家參考.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八條(逾期使用或報停之加重處罰)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六條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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