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行經辛亥出來時是無違規的外側車道,
到101巷時發現前路口有內側左轉直行方向,該處有待轉區,

小弟想要左轉,認為直行外側待轉較為安全,豈知下個路口竟然沒有待轉區,
在左行綠燈開始後,確認無車後剛起步,遭到對方從左側撞擊,
本人認為對方未注意前方路況車輛,車速過快且沒有保持行車距離,未及時煞車,導致發生車禍。
小弟長年在高雄騎車,一般都是二段式左轉,也較為安全,豈知道下個路口竟有不同規則,亦無立牌標示,僅只有地上標示,在陌生地導致行駛誤判。
小弟手骨折車殼幾乎全損,對方破皮 車前殼小損到。
筆錄期間,對方表示“我不需負任何金錢,只要簽和解書,不簽就提告”,
但當時傷勢還尚未明瞭,而我手臂無法動彈,長輩也堅持不簽,
他就立刻筆錄且提告。

過了兩個月收到筆錄通知單,
初判書顯示他目前無肇責行為,(我方將之後上車禍鑑定)
跟當事人談話都有良好的回應,但他跟親戚好像不是那麼順利,
他親戚表示如果要和解,修機車一萬加上撫慰金兩萬,約三萬元。
小弟只是一個窮大學生,請問該如何筆錄說明,或是與他和解呢?
在法院破皮傷,告傷害還是告得成嗎?
他說“我不需負任何金錢,只要簽和解書,不簽就提告,可以以這句話告他恐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