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為大家好~~小弟日前遇到一件車禍事故 大概狀況如下
A被撞車主 1997年 VW 車系(保強制險、第三責任財損體傷)
B肇事者
C肇事車輛租賃公司
D肇事車輛租車公司之保險
A將車輛停放於路邊無人在車上靜止狀態,遭B開著租來的車輛撞擊,導致A車進廠維修估價須25餘萬元才能修復
B車全毀,肇事者無傷,此案件無人傷。
C租賃車公司到場表達肇事車輛保全險,A車之修復交由D租賃車保險公司全權處理。
經交通警察肇事鑑定報告表上述只有B車有肇事原因,其餘皆無肇事因素。
這下問題來了,D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表達因車輛年紀過於老,不願意賠償修復金額,只願意賠償車輛殘值,
並說明如果要修可以,保險賠償不足額部分必須由A被撞車主自行向肇事者爭取。
請問各位這樣子的狀況是正確的嗎? A被撞車主修復不足額必須要向B肇事者爭取的話,那C肇事車輛保全險的意義何在?
我的想法是說 是否為由D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支付A被撞車輛修復金額,再由保險公司向B求償,不曉得這想法是否正確?
謝謝各位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