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自家車庫前不讓別人停車 法官:合法權利
新聞通常會將內容簡化,而且標題偏頗刻意
不過單就敍述的內容還是有些東西可討論一下
首先這應該不是擋住通行的問題
因為如果只是姐姐回來時要進車庫
到時叫鄰居移車就好
所以推測妹妹堅持不讓停,是要讓姐姐使用車門前的這個空間
他們爭執了四十分鐘,又只有妹妹被移送,猜想姐姐可能過了四十分鐘的時間都還沒回來?
二審法官強調都會區停車不易,任何人都不喜歡別人的車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庫前,
但結語又說:人沒有禮讓自己先占到的公共空間給別人的法律義務
其實既是公共空間,心情上的喜惡就不該是判決的根據
單純就法來說就是先來後到的問題
(雖然不知道是不是鄰居不停自家門前停別人的,才讓妹妹這麼生氣,不過這並不影響接下來的討論)
重點在二審法官認為人先去佔位是有效的
但問題這樣又會有人序與車序不同的問題
要是換個場景,假設某個車位已滿的公共停車場,有好幾台車在排隊等待車場內的車位空出來再順序進入
此時排序第一台的車只有駕駛自己一人,而排後面某台車上有兩個人,如果這車的其中一人下車先跑進停車場佔位
他利用人去插車的順位以這個判例來說不就是有效且沒有侵犯前車權利的問題
厭惡合法但不道德的人應該很難容忍這種合法插隊吧?
但場景切換回屋主門口的公共空間,這樣又變成合法也合情合理了
所以整體來說我認為二審法官還是比較站在屋主的立場
不過也可能二審法官的審判重點並非是分析停車佔位的孰是誰非
而是因為只是為自家擋車就在一審被判強制罪太誇張(一堆鄉民大噓)
所以特意為妹妹的強制罪部份解套
才將妹妹定位為爭取自家停車權益所以佔位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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