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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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惡劣的車主來回應了,
過了這麼多天子彈也飛得差不多了,該來個”平衡報導”以利事實釐清。
相較於樓主的版本,我也陳述一下我經歷的事件經過,不過為了避免文字太多,大多數人沒耐心看下去,先講結論:
【這真的是一件在平常不過的小事,引爆點完全在於”態度”。當初態度平和,則這件事一點問題都沒有,根本不需耗費這麼多的唇舌論戰。】
事件發生於8/20(六)早上九點左右,在找尋停車位時彎進巷子看到一個路邊無劃紅線、鐵捲門無任何字樣且不會擋到住家大門出入口的位置,相較於其他有劃紅線或寫明車庫的其他位置,我當然選擇認為不會擋到車子進出的地方臨停,並且留下聯絡電話以防萬一。
之後在9點25分時接到一通來電,
我:「喂~」
對方:「你的車 @$##$^*~」(聽不清楚對方說什麼)
我:「什麼?」
對方:「我說你的車可以移開嗎?」(聽起來口氣不耐煩)
我一聽馬上嗚住話筒問朋友何時可好? 朋友回說要15分鐘,想到從停車處走來也花了約10分鐘,所以就回了對方---
我:「好~我半小時內會到」
對方:「什麼? 半小時? 我急著出門你給我說半小時,你會不會太誇張啊?」(語氣很不爽)
我再度嗚住話筒跟朋友說,我車擋到人家出入要先去移車,待會再過來。
我:「 好啦,我現在就過去~」
差不多在9點37分左右,我到達現場遙控開鎖正要打開車門時,看著打開著的鐵捲門內站著一位男子雙手叉著腰惡狠狠地瞪著我們,我打開車門時忍不住就對著他說:「先生,你如果不讓人停就去申請車庫劃紅線,別人就不會來停了,不用這樣氣呼呼的,我們停這並沒有違法」
對方立馬暴氣:「別人的車庫本來就不該停了,什麼沒有違法」
我說:「 如果違法你可以叫警察來取締」
對方:「 好啊~叫警察啊~」
朋友立馬拿起手機於9點38分撥打110報案請求警方派員處理。
現場圖

之後,就雙方人馬各自加入爭辯。我們這邊一直強調沒有紅線臨停並沒有違法,而對方就一直強調別人的車庫前就是不該停車。對方家的老媽更是氣到指著人大罵---
沒有車位還開什麼車
停人家門口還這麼大聲
給你方便還當隨便………等等連珠炮。
而就在對方老媽連珠炮攻勢時,我不想回嘴而用不屑表情回敬時,對方用手機拍下我那”經典畫面”表情。
等到警察於幾分鐘後抵達,雙方各自要警方主持公道,我們要求警察說明我們停這並未違法,對方則一直說我停在她家門口擋住車子還說合法請警察評評理。
警察了解情況後也很無奈的勸和雙方,見雙方無交集下,請我先移車讓對方出來在說,我則堅持先說明我停這並未違法後再移,對話:
對方老媽:給他方便他當隨便
警察:這個我沒辦法,畢竟你打電話他們就來了
對方:他們有來他們不打算移呀
朋友:不打算移我們來幹麻,你們態度這麼差有必要嗎
警察:這邊如果沒有劃紅線,然後你們住家變更沒有做停車功用,沒有的話就比較沒有辦法拖吊
朋友:是可以停的嗎
對方老媽:不是,我們要申請紅線,劃紅線我們自己的車咧
對方:叫他移走嘛,我現在趕時間呀
警察:他們要移走了呀,大哥你移一下車好不好
警察先生很好意的請我先移再說,我就不再堅持,上車往後倒車讓出空間下車繼續爭辯。

這時對方跟警察說"他停在紅線呀,開單呀 開單呀,(對著鄰居喊)叫OOO出來報警"。
對方老媽:照像照漂亮一點
接著對著鄰居大喊:快去報警檢舉這台車停在紅線
警察只好請我移到馬路另一邊無劃紅線處暫停。
接著警察與對方對話如下:
警察:這邊沒有劃紅線,那我問你家有沒有申請做車庫使用
對方:有呀
警察:有?有什麼單據之類的嗎
對方:沒有
警察:那如何證明
對方:什麼證明,看這個鐵門難道不像嗎?
警察:問題是有鐵門也不能這樣,要有文件證明之類
警察:因為這個東西我們要開車要拖吊都會有爭議
對方:我知道我沒有要聽你解釋,我只是要你來把他趕走而己
後來,在我們停在對面時朋友站在副駕駛座外馬路上與警察講話時,對方車子從屋子裡倒車出來巷子後,竟還刻意朝我朋友方向往後,倒車 停止 倒車 停止,無視倒車雷達越響越急促,直到警察用手拍打車子示警,才不甘願的完全停下車來。

接著往前開把車子停在路中間,人就下車了。
這時二台車頭是朝同個方向,前車停在路中間不願離開,直到朋友跟警察說車子擋在路中間我們出不去,對方才在警察要求下開到路邊停著。
照道理,整件事到這就是個句點了,不過就是停車糾紛鬥鬥嘴罷了沒啥大不了的。
但就在8/22(一)凌晨2點5分,MOBILE01網站的討論區裡出現一篇【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的PO文,意外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早上上班開會中就收到朋友的訊息詢問我們周六有跟人停車糾紛喔? 都上蘋果日報即時新聞了。我聽到還笑笑說這也有新聞喔? 點開看也覺得這沒啥事,不過就是意外成為新聞事件的被報導對象,還有張車子的照片咧。
而在被告知原始PO處有寫我們的”惡行惡狀”及充滿不屑的”嘴臉”清楚照片後,我覺得這已經不是簡單的上網舒發心情的小事了。與律師討論這樣公然貼出照片加上失真的陳述已屬蓄意破壞名譽及濫用肖像權踩到法律的紅線,若要說沒惡意,車牌都懂得要遮掉部分,這麼清楚的人臉不會處理一下嗎? (我想大概是得意於拍到這麼經典的照片不PO可惜了)。
事發當場雙方都有拿起手機拍攝,很可惜以上的描述只能沒圖沒真相了(嗯,還有影片),因為我們清楚知道這條紅線,生氣可以但要有”分寸”,這是我們之間最大的差異。
我可以接受不同角度立場的各說各話,這是言論自由的年代,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當你越了界線就必須有所交代。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法院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