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片上面所示,我是紅車 因為家人進去買東西我待在車上等 過了一會來了黑色兩部車直接靠在我的車旁停住,一開始以為他們只是暫停,沒想到駕駛居然下車要往對街走過去。 我搖下車窗對他說:先生,你這樣我待會沒辦法出去。 他走過來(態度不太好一附小太保的樣子)跟我盧,說我後面是空的可以倒車出去.... 就是不想移車,然後說他車上還有人就走了。等到家人買完東西,對方的車子還沒移走,於是我敲他的車窗,裡面坐了一個更像太保的小屁孩,看了我一眼繼續滑手機因為不想吵架,對方看起來也不是善類,直接衝突對我沒好處,只好倒車出去了後來有查了一些資料,並排停車似乎不太容易檢舉,對方車上有人,叫警察可能也是不了了之。請教這種狀況應該要如何處理?PS: 我前面也有車,只能倒車出去
第55條(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與例外)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並排停車是不需在乎車上有沒有人.只有臨時停車(沒有並排)才需要確認車上有沒有人.55條 之 4應該可以
嗜血尤物 wrote:駕駛座沒人就是併排...(恕刪) 了解 我停的地方或許有紅線(那時候沒仔細看) 因為是臨停所以我一直待在車上等 只是對方經過我提醒後不僅口氣很差 而且堅持不移車 我覺得我沒告知他就算了 已經告訴他了 他還是不移車 才想請教各位這種狀況應該怎樣處理
gump1971 wrote:了解 我停的地方...(恕刪) 只能叫警察來處理即時你開出來再拍他車照,也能以第56條之6來檢舉第五十六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gump1971 wrote:這樣如果我駛離他就不算並排了 那下次我應該下車先拍個照在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我是嘎嘎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感謝以上各位的回應 因為要趕在期限內 我後還決定檢舉了 會不會成功就看警察的判斷其實我開車也快20年了 自然知道台灣的交通狀況 車位很難找 交通很亂等等 平常我遇到狀況 也都是禮讓忍耐來處理 畢竟在台灣開車或騎車 說從來不違規應該沒人會相信吧不過停我旁邊這位仁兄已經超過我的底線了 一付就是流氓樣 整個把我的車檔的死死的 還叫我自己倒車出去我自己也深自檢討 對於這種人是不是以前都沒採取任何行動 這些人才會越來越囂張 我能做得不多 就是檢舉而已 或許對方也不差這些錢 不過該做的 我還是會做感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