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恐! 小黃駕駛玩寶可夢 非「手持」不違法

2016-08-24 12:41 發佈
我很想問這個交通大隊的組長,開車時用手機玩遊戲,是要適用行動電話不能手持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的使用規定,還是可以適用娛樂性顯示設備禁止操作或觀看的使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當初這兩條增訂的用意不就是開車時禁止看跟用這些娛樂性的設備嗎。

seatree wrote:
我很想問這個交通大...(恕刪)


有規定、沒罰則,要怎麼罰?!只能怪立法院老是做半套!

交通處罰條例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文字這樣寫就讓法匠有鑽漏洞的空間了!
Joshua Kuo wrote:
有規定、沒罰則,要...(恕刪)

會這樣寫,主要是有些人可以利用藍芽或其他免持裝置通話

更何況,定這些條文的時候,APP還不盛行

但是絕對有修法的必要

另外,個人覺得就算用藍芽或免持,講電話也會一樣讓人分心,增加用路人風險
jensuru wrote:
http://news...(恕刪)


應該可依據 車內娛樂性顯示設備,在行車期間不能啟動顯示

但如果駕駛人要申訴...應該會申訴過...但沒申訴政府就賺到吧...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很正常阿他用架子阿

要不然玩PAPAGO不就也要被當成POKEMON GO開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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