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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構成(右側超車) 適用哪個法條檢舉???

時間:2016/08/26
地點:大雅中清路大雅往台中市方向

停等紅燈時,我跟左側車輛前方都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左側車輛是自小客
我是貨櫃車

9985LN 於停等紅燈的時候,利用機慢車道右側超車至主線道
因為是上下班時間,兩線道的車流量都是滿的

所以我能確定他是偷走機車道再插隊匯入主線道

https://youtu.be/jMAgHhluR70
2016-08-23 21:0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右側 法條
個人感覺..很難成立..與前車的車距太大先不說..單單看到車輛從右側切入..也有可能是路旁的車輛開進來..畢竟..右前方機車道被併排車輛擋住了..看到有空位當然擠進來..單純個人想法..如果要檢舉..也可以嘗試啦..不過立案可能很小就是
如果有後方鏡頭,成立的機率會高很多
沒後鏡頭證明他是有快車道駛入慢車道,他會申訴說是路邊起步或是由巷子、停車場駛出,成案機會不大,由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好像沒打方向燈。
慢車道超車成案機會不大,如果要檢舉這條要有後方行車紀錄器,僅有前方
需要拍攝到整個超車動作,或者是經過路口沒右轉或回快車道之行為。

另該車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p.s:中清路三段佳樂福那個路口到環中路口...那段慢車道超車的行為比較讓人無耐
還有總愛開在內側車道..綠燈時硬要切回中線,每次塞都是中線在塞這才更無耐。
willboy121658 wrote:
時間:2016/08...(恕刪)



沒影像舉證是右側超車否是從路邊起行
檢舉右側超車應該不會成立的
但這輛小客車切入車道沒打方向燈
樓主你如不爽該車插入你車道駕駛行為
檢舉沒打方向燈比較有可能成立

祝你檢舉成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留這麼大的距離後方就少一台可以過路口你不知道嗎?
跟那位開白色車的檢舉魔人真像最好再垃圾一點.

willboy121658 wrote:
時間:2016/08...(恕刪)

都停下來了怎能用安全車距來講。
大貨車是速度減20,當速度為零時你覺得要保持甚麼安全車距?
車輛行駛間(即車輛有移動)才會有安全車距。
可以檢舉喔,請看以下.

車道側繪有快慢車道分隔線(寬10公分白實線)係屬慢車道,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
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
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

還有前幾樓大大說的,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可以檢舉,理論上
這條要檢舉比較容易,因為有很多員警不知道"寬10公分白實線"
是劃分快慢的車道的分隔線.

另外樓主有說他是 " 我是貨櫃車 ",他要留的距離不是
小轎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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