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與汽車的對決,誰對誰錯?


還好車速不快,可以笑笑看這影片。但發生這種狀況,誰對誰錯?

2016-08-12 18:17 發佈
小牛7 wrote:
台股總經理 ...(恕刪)


汽車錯
迴轉不看路

小牛7 wrote:
還好車速不快,可以...(恕刪)


汽車錯

賠錢 拉
小牛7 wrote:
還好車速不快,可以...(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目前都認為汽車錯,但腳踏車未過路口就已經到另一車道,不用負部份責任嗎?
(1)腳踏車直行,汽車左轉.腳踏車優先
(2)如果腳踏車左轉,汽車也左轉,但腳踏車是右方來車.腳踏車優先
(3)腳踏車方向閃黃燈,汽車方向應該是閃紅燈. 腳踏車優先
(4)腳踏車先到路口,是汽車用車頭撞腳踏車側方.

找不到任何有利於汽車的交通規則,
毫無疑問汽車該負全責.
應該雙方都有錯
肇事責任比例不同而已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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