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抱歉!早上急著出門,金額有修正了
小弟的岳父母因為騎機車雙載(面對閃黃燈,未超速,主幹到)
結果被一台高級車撞到(面對閃紅燈,速度快)
被撞到時!機車己經過半了
但天昨時對方保險公司,要求我們要賠三成修車費!
這樣是否合理?
修車費為26W
三成為8w
扣掉我們修機車費為2w
我們反而要賠對方6萬
那代表日後高級車撞人必勝嗎?
另外兩老過失傷害還未提到!是否有用!
另外感謝01上的大大們建議!
為因我非當事人!基由岳父母是老實人
真的不想讓他們兩老受到保險公司欺負!
岳父想就算了!岳母腰傷到醫院判定無法完全復原!
也沒有要獅子大開口
只是原來是受害者反而變要賠錢覺得不公
還有!請勿扭曲我單純的用意!
我並沒有要挑起筆戰的意思!
車為Volvo 年份我不知道
我們機車為90cc十幾年機車
機車只有強制險
x0379 wrote:
如題!
小弟的岳父母因為騎機車雙載(面對閃黃燈,未超速,主幹到)
結果被一台高級車撞到(面對閃紅燈,速度快)
被撞到時!機車己經過半了
但昨時對方保險公司,要求我們要賠三成修車費!
這樣是否合理?
修車費為25W
扣掉我們修機車費為2W
我們還要賠他們23W
那代表日後高級車撞人必勝嗎?
另外兩老過失傷害還未提到!是否有用!
01有案例可以找3樓有圖可以解釋
如果只是要把重點抓在高級車,那我覺得沒有討論的必要性!!
這跟高級車撞人必勝這歪理沒關係,責任歸屬分攤而已!!
剛剛半個小時前我騎機車去幫老婆買早餐,一個巷內路口有紅綠燈,我綠燈直行時速40,有輛闖紅燈的BMW!!(後來對方有剎車,不然應該是案例了) 假設真的撞到,對方闖紅燈要負全責。
你的案例標準的責任7:3分,真的跟高級車沒啥關係。
x0379 wrote:
如題! 小弟的岳...(恕刪)
這跟兩造雙方駕駛的車輛無關
而是跟事發當下雙方的路權有關
就你的描述,雙方在閃黃燈、閃紅燈的路口相會
會發生碰撞,顯見雙方於路口未盡注意其他方向來車並預作避讓之責
(閃黃燈方必須減速慢行、閃紅燈方必須停車再開)
這種情況的肇事責任比例,通常是7:3,閃紅燈方7、閃黃燈方3
保險公司處理的經驗多了,一般會直接用7:3開始談損害賠償事宜
(如果你有異議,
可以上警政署網頁,申請行車事故初判表,初步了解雙方的過失處與相對責任
如果要更詳細的資料,可找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需要額外費用))
等肇責比例確認以後
接下來的損害賠償,就會依照肇責比例分擔
以此例來說,假設你的機車修2萬、對方汽車修25萬、分擔比例若是他7:你3
則彼此賠償金額為
你方負擔對方損害修復金額的30%=25萬*30%=7.5萬(餘由對方自己或保險公司車體險承擔)
對方負責你方損害修復金額的70%=2萬*70%=1.4萬
再來就是簡單的數學運算
你方要付給對方7.5萬,對方要付給你1.4萬,兩項相減
則你方要付給對方7.5萬-1.4萬=6.1萬
將心比心,如果今天反過來,你是開車的那方,你的損害金額確實比較高
對方跟你吵、不想付錢,你會怎麼想?
[補充資料]認識路權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
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
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
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
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原始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交通宣導 認識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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