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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能用哪項條例來檢舉

2016-06-27 21: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條例

jackywwwn wrote:
圖片如下除了行駛於...(恕刪)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試試看48條!

jackywwwn wrote:
圖片如下除了行駛於...(恕刪)


未依燈號指示行駛.

billlions wrote:
第 48 條汽車駕...(恕刪)


好的 我用這條來檢舉
後來看一下行駛斑馬線可能不成立 因為這時段是可以迴轉的
應該是未依標示行駛~因為標示可迴轉時間是07~09點行車紀錄器是10點多
你確定你沒說錯?
你有駕照嗎?
我看那個標誌是說7~9點禁止回轉才對吧!
ronald2 wrote:
應該是未依標示行駛~因為標示可迴轉時間是07~09點行車紀錄器是10點多

方向燈我記得不多900而已,比未戴安全帽多一點而已
billlions wrote:
第 48 條 汽車...(恕刪)
我看不懂他那裡有違規,他也有他的路權
afable wrote:
我看不懂他那裡有違...(恕刪)

未依車道行駛或闖紅燈自己挑。
沒有左轉箭頭,路口有紅綠燈
第一張和第二張綠燈時,機車車輪都還未過停止線,跟樓主是同向綠燈

頂多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和"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來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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