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圖時我這個月初在龍門路的鴨肉羹買麵時臨停被開的,當初也沒看到有員警也沒有勸導疏散騎走,我完全不知道被開單(懷疑是有人檢舉的)然後上週我家裡收到了一張這樣的罰單,一看2400元耶,天啊我特地去查了一下這個條例,併排停車,這條例裏頭描述的好像是汽車,我的疑問是,這個條例也適合用在機車嗎? 這樣被開我是否可以去申請抗議反駁呢?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