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發生車禍,原因是對方未依照交通號誌行駛,我方是綠燈正常行進,因此發生碰撞(對方為摩托車,我方為小汽車),騎機車方骨折,經交警現場查驗登錄及完成雙方酒測(在醫院內進行),一個月後收到交通事故初判表,載明我無肇事原因,對方則為沒有依照號誌行駛,在此情況下,除強制險賠償外,我需要另外賠償對方,或到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動作嗎? (雖有初判表,但對方一直認為我方應注意未注意有責任),請教先進指導!保險公司雖另外保有意外責任險,但因我方無責,因此不進行理賠動作!受傷對方雖尚未提出賠償要求,但想先了解因應之道,謝謝!
但我是第一部車,所以預定行進方向號誌轉成綠燈,才剛起步行駛,(小汽車)速度不快的(從行車線到碰撞發生點,有行車紀錄器時間記錄憑證),碰撞發生時,我車時速約10~15km,發生時間為我行進方向轉為綠燈12秒,如加上機車行進方向秒差3秒(問過鄰近派出所),等於是摩托車在紅燈後行進達15秒之久(指摩托車行進方向紅燈亮起時間),才發生碰撞,確實看行車紀錄器就可看得非常清楚...,目前是交通初判表記宰我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但對方意見應該是會上法院提告........,原因推想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