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賺點外快,有拍下照片。剛好這台車也是危險駕駛差點超車撞上我,但因我沒攝影因此無法舉證,但有拍下它改裝的排氣管。
不知道網路可以檢舉嗎?? 我是知道檢舉污染排放烏賊的衛生署網站,但不知道哪裡可以檢舉改裝車呢??
A1:汽車排氣管當然可以改裝,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外觀、功能皆完整,沒有破損或缺漏等情形。
2-音量不可超過法定103分貝。
Q2:到底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的規範為何呢?
A2: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及音量限制的規範,分別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下稱機噪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上述條文依文義解釋可清楚的知道分為前後段,在這裡用文字顏色來加強各位的區別。以往警方常說「汽車配件變更原有規格就是犯法」,這種說法是很大的錯誤!以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言,該款前段的六項設備只有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下,才能依本款開單舉發,而這六項設備,也僅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來適用,不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來適用,否則就是適用法規錯誤!所以警方如果說改裝排氣管會影響行車安全,要開單舉發,即是暴露其本身對於道交條例的認知錯誤。
接著討論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通常警方常常說改裝排氣管是「產生噪音屬實」,所以在這裡就必須弄清楚一件事→什麼叫做「製造噪音」?
機噪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站、路旁等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臨時施行,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前項噪音檢測項目為原地噪音。」,又機噪辦法第四條規定:「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出廠之轎車、旅行車原地噪音檢驗值之上限為103 dB。」,由上述機噪辦法的規定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汽車製造噪音的定義就是:「原地噪音超過103dB」,另外,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實」為由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
有關於前述所及,台北縣警局並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交通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亦做相同函釋。
最後談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素有「飆車條款」之稱,因其針對道路競駛、競技等設有重罰,因非本次討論範圍,先不贅述。而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其規定內容與適用方式、範圍與上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大同小異,故其成立的條件亦相同。
很可惜樓主拍照沒有用...除非拍到尾段破個大洞

不過有些車改的管真的醜又難聽, 抓了也好...
台灣驗車法規全世界最無理
julianlee wrote:
小弟想賺點外快,有拍...(恕刪)
在我這裡就可以檢舉了但是要附真實姓名與住址.身份證影本.照片一張......我會發給改裝車協會.請他們告知車主.請車主當面發給樓主獎金........................................................................................................................................................................................................................................................................................................
.....我承認我是來亂的.....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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