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車禍肇責問題

小妹我在5/19在台中忠明南路出車禍,對方從小巷出來要右轉,我時速大約40-50煞車不及跟他發生擦撞(雙方都是機車),後來我上了救護車去醫院,醫生也開診斷證明要我休養一個月,今天去申請初步研判表,上面說對方未依規定讓車,我方未依規定減速,我想請問誰的責任比例比較大?
接下來要和解的部份,我在車禍那天本來是要第一天上班,可是還沒報到就被撞飛了QQ,那我休養一個月的工作損失能用之前工作的薪轉證明還是只能最低薪資的20008申請?
沒有這方面經驗很沒頭緒...


附上現場圖(我是2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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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這幾天致電給對方,對方一直不太想和解,試圖要大家搓湯圓強制險賠賠就算了,因為我原本可以工作,後來因為車禍要休息一個月,我先生也因為照顧我走路不方便請了兩三天假,我昨天有請當初協助處理車禍的員警幫我安排調解,只是我不知道若是我要求要精神賠償跟工作損失的部份該開多少合理?車子也還沒修理...
各位大大有類似經驗嗎?


受傷的部份如圖 嘴唇傷口好了可是有疤痕
四肢的挫傷到現在還沒完全好
腳踝部份走路有時候還是會痛
(回診兩次醫生都說沒異樣)








2016-06-04 18: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肇責問題
既然都是機車
建議還是到機車版問
應該那邊的經驗值會多一些
應該是7:3比例,你要先知道對方有沒有保險,強制險不用對方同意就行實報實銷。

第三責任險要看對方有沒有保。

鑑定要一個月出來,半年內都可告傷害,或是雙方互告在調解。

或是可以先調解在決定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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