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enlin wrote:如圖~這台車光明正...(恕刪) 擋道可請警方強制拖離黃線是停管處或是工務處畫設的? 若是相關單位劃的就可以舉發啦.....這年頭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住家門口若需要劃標線可找該區工務處洽詢,或找鄰里長協助
0928313411 wrote:交通標線有這麼窄的...(恕刪) 恐怕不可行,因為樓梯間也停了一台機車,這樣會引起另一層樓鄰居不滿~>_<mars0916 wrote:有監視器照到這台車嗎...(恕刪) 路口有監視器,我是有拍照檢舉了~~Lavender Coffee wrote:擋道可請警方強制拖離...(恕刪) 我住進來前就有了,所以我也不知道是誰劃的~但有看到網頁,這樣可以是禁止停車的意思~~http://yongfu.tacocity.com.tw/construct2-1.htm目前是已經檢舉了三次,但都顯示還在處理中想說這樣應該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的第一項或第五項但又找不到有類似的案例,所以上來發問看看~如果真的可行,當他收到罰單應該是至少600元X3,1800元的罰款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