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無所不在,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為民伸冤,連撤3張民眾檢舉違規開出的罰單。
今日出版的《中國時報》報導,錢建榮認為,對於「迫不得已」的特定時段的不得不造成的違規,沒必要非罰不可。他連撤3張民眾檢舉違規開出的罰單,撤銷罰單中,陳姓駕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挨罰3000元,錢建榮勘驗影帶發現,陳男沿途都有打方向燈,沒想到拍下影片的檢舉人一路尾隨跟著變換車道,但開單的主管機關卻不對檢舉人裁罰。
報導指出,另名王姓男子則被拍下在高速公路行駛路肩挨罰4000元,錢建榮調查發現國道北向19.7公里確實設置「路肩通行終點500公尺」告示牌,但王男打左轉燈試圖切入,檢舉人不讓道,王男被迫在塞車車流中緩慢前進,判王男免罰。
終於有明理的法官來讓檢舉達人吃鱉,人家打燈要切了檢舉達人死都不給切還用此檢舉違規,重點檢舉達人本身的違規舉發單位都不會處理
到底什麼時候!檢舉達人自己的違規才會罰啊
重點檢舉達人還害人家花時間金錢去申訴去告法院,這損失是否也能向檢舉達人請求損害賠償呢?
話說有沒有可能檢舉魔人已經到了連人家禮讓救急車輛被迫違規都要舉發出去呢?
是行駛在路肩開放給出口專用準備下交流道的車子
如果他是耍小聰明根本沒要下交流道直到快結束路肩開放的一瞬間才想硬切進來
偏偏有人又不爽讓他切
如果以上假設都成立
這法官的判決是否只是因為不爽檢舉人而失仔細查證的義務
那跟許多恐龍判決有何不同
不就是法官心理的偏頗而已
對實際的交通法規完全沒幫助
相信一堆朋友都有遇過這種的
沒讓真正要下交流道順暢反而一直被切入造成主線更塞只爽到利用路肩的
另外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有爭議的
執法者自然會依據法規去判斷
萬一若傳喚 匿名檢舉 的話
是要傳喚鬼嗎
只能說隨意利用法律的人終究會面對法律
時間長短而已做啥事都摸摸良心檢舉跟被檢舉都相同
就跟警察與民眾類似
都已經有實實在在的法律為憑了
許多民眾不一樣是對警察不服嗎
什麼搶錢沒同理心太過於無情警察打人等等什麼話都說的出來
更別提沒有執法權利的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相互之間的矛盾了
也許只能期待公部門好好的以改善交通為主懲罰為輔了
Latios_JP wrote:
檢舉達人無所不在,桃...(恕刪)
路肩那個不開罰很奇怪,打方向燈就要讓?
那其他提早1,2公里就切車道或是乖乖排隊塞車的都是傻子?
知道要下交流道或是看到高速公路電子看板公布說前方有事故或施工,提早1,2公里換車道很難嗎?自己判斷有問題或是貪圖超車才會卡到塞住切不出來,被罰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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