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稱甲方(李女)(開轎車)和乙方(本人)(騎摩托車-BWS),事情經過大概就是乙方於南門路快到事發地點(南門路48巷口)約30公尺地方通過一個綠燈時,向對方按喇叭示警,甲方此時開車剛出南門路48巷口(這路口沒交通號誌),此段路段限速50公里,當時乙方時速差不多58-60公里,乙方行駛在單線道的汽車道,因為當下機慢車車道有障礙物(汽車)。結果乙方執意不讓我硬是從南門路48巷口(支道)右轉(轉彎車)出來,當下因為乙方覺得會撞上甲方,因一時緊張而急煞造成車身不穩,打滑摔倒!此時甲方剛好轉彎完畢,持續向前開並且右轉離開,當下並沒有停下來查看我的狀態,約莫五分鐘甲方才轉回來,說她好像有聽到車子摔倒的聲音,我(甲方)並沒有撞到你(乙方),是你自己摔倒的喔!約莫甲方回來2分鐘之後,此時交通警察才到達,並且向雙方做筆錄!之後乙方因為摔車造成右手掌骨骨折,並且打兩支鋼釘,休養六個禮拜!
想請問一下有經驗的大大這樣甲方是否有肇逃的嫌疑?另外以我這樣的經過,因為沒有碰撞的緣故,但是有所謂的因果關係,這樣的肇事比例歸屬大概是多少比多少?
目前甲方保險是跟我說以警方初判單,我方責任比較重!所以理賠金額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