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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po~105年5月4日中環路中正路口車禍

轉po~105年5月4日中環路中正路口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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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重機是沒聽到看到方向燈 都打很久了嗎
2016-05-05 16:43 發佈
他在看右邊閃神了。
其實右轉的汽車最好直接占住右轉的車道(誤。 ^^),讓機車停在車後,不然就要等機車都過了再右轉。




wesho wrote:
轉po~105年5...(恕刪)
實務上貨車有沒有打方向燈並不會影響雙方肇責[因為貨車要是沒打,還會多加一張轉彎未依規定使用號誌],在車鑑會的判決上有肇責的認定標準,如果按照樓主所po的影片來看,符合的是以下肇責判斷圖!ps.重機在法規上視同汽車,而停等紅綠燈按規定多車道,同線車道重機允許鑽車縫!

eric5860 wrote:
ps.重機在法規上視同汽車,而停等紅綠燈按規定多車道,同線車道重機允許鑽車縫!



同車道 然後 重機視同汽車

那當然是

重機(汽車)右側超車,引發碰撞 賠錢結案。
沒什麼好爭議的啊!平面道路允許車道分割,所以重機與貨車為「平行車輛」...

平心而論,這也是我騎重機時最害怕在馬路上遇到的情況。常常已經佔住最外側車道,關門且打方向燈準備右轉,偏偏就會有三寶「有縫就鑽」,好幾次都差點發生碰撞

三寶的騎車速度雖慢,可是似乎卻從不煞車,尤其是明明已經有大車在前面行駛,可是卻仍不改有縫就鑽的本性,好幾次我在後面都看到心驚膽跳,深怕「內輪差」會把三寶給捲進去。台灣真的需要仿效國外針對機車族設計特別的筆試才行

總結還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車「全責」結案

PS 除非貨車所在車道為「右轉專用道」,否則應無疑義
其實很多人一定會很不服氣.....明明就按規定打了方向燈,也按規定在轉彎車道,根本是摩托車自己騎太快或是不注意撞上來的啊,為什麼我要負較大的責任?事實上,再不服氣也沒用,法規就是直行車有絕對路權,即使撞到的是一台小125也一樣,以下是擇錄某案例的說明,供車友參考之!........

『汽車轉彎,後方明明沒車,直行摩托車撞上,我卻要負肇事責任?』不少駕駛者有類似經驗,已經轉灣到路口中間、通過路口時被撞,還要賠對方。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直行車有「絕對路權」。前鎮交通分隊舉例,日前凱旋四路發生右轉汽車與直行機車相撞,汽車駕駛認為責任是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倒地。然而,現場所見,汽車被機車衝撞位置在右側車頭,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有絕對優先權。
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陳姓交警指出,車禍現場處理時,轉彎車被直行車撞擊位置若在車頭,很明顯,轉彎車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造成,須負全部肇責。
「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未必應負全責,不論左、右轉」,交通分隊長林光華指出,肇事責任有「全責」和「責任分攤比例」,計算責任方式包括事故路面寬度、車道、地點及撞擊部位等,肇事責任從全責到2比8有不等差別。
概略區分,若轉彎車被撞擊位置在車頭或車尾,事故點是否占據直行車道情況,例如,轉彎車逾對向車道4分之3、撞擊處在車尾,須負的肇責約百分之20。
不少汽車駕駛人跟警方抱怨,「對方直行的速度明明就很快」,交通大隊指出,「速度」是個人主觀感受,車禍肇事時除非對方坦承超速,有證據證明對方超速,一般來說,仍以「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為主要肇責。
是右轉專用道喔,重機錯比較大。


wesho wrote:
轉po~105年5...(恕刪)
aklasse wrote:
是右轉專用道喔,重機...(恕刪)
路權與肇責不是這樣認定的,摩托車即使在右轉車道上停等,也只是屬於違規,但違規不涉及路權,一但二車都行駛後產生了碰撞,此時就回到直行車優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路權,以此案為例,摩托車頂多會被開一張占用右轉車道的罰單,但在車鑑會上,貨車的肇責絕對是多的一方!
左邊的大車右轉不是在外側車道~很有機會跟直行機車相撞

ronald2 wrote:
左邊的大車右轉不是在...(恕刪)


我倒是比較注意左邊那台大車
轉的時候都快A到拍攝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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