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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闖紅燈?相當爭議及重要的實例!!!


車禍實例
有號誌標線的十字路口 南北向為多線車道中間因為捷運施工有分隔圍籬 東西向為雙向兩車道
A車與B車行進方向如圖 撞擊點在B車前行不遠處路口

何謂闖紅燈?相當爭議及重要的實例!!!

根據B車行車記錄器顯示
=> B車綠燈亮起後起步 約3秒在路口被A車從左方撞擊 撞擊前清楚拍到B車右前方東西向號誌為紅燈
根據A車口供 => 堅稱進入路口前為綠燈 無闖紅燈事實 行車記錄器影像剛好壞了
根據警方調閱監視器=> 沒有拍到A車超越路口停止線前號誌是紅燈

警方結論:
闖紅燈為紅燈亮起後進入穿越路口 路口範圍為停止線所框設範圍(如圖)
沒有證據A車在紅燈亮起後才進入路口 所以A車沒有闖紅燈的證據
兩車都沒有闖紅燈 沒有違規 故雙方責任各半!!!

何謂闖紅燈?相當爭議及重要的實例!!!

側面瞭解
該路口雖不小 但一般駕駛速度下 A車如果沒有闖紅燈到撞擊點 沒有理由會這麼久 但沒拍到就是沒證據
另外一個可能在得知A車駕駛是開TOYOTA 的中年婦人後就釋然
不是猶豫 就是開非常慢 不然就是在打電話不專心 才有可能過個路口要超過3秒
而且是無減速的面對紅燈撞上前方橫向車輛
當時南北向機車早就傾巢而出 A車沒有撞上B車 撞上外側的機車群 大概會造成重大傷亡

警方的解釋有很爭議的地方 警方認為只要紅燈前超越停止線 就沒有闖紅燈的問題
這樣的判定 關鍵就在 何謂"路口"
不知道各位大大對肇則有沒有意見
2016-05-05 14: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紅燈 實例
退一萬步

兩邊都是綠燈,或者根本沒有紅綠燈

路口會車時,兩車都直行時,左方車(A) 須禮讓右方車(B)

所以最少還是 7:3

PS: 初判表沒什麼作用。就算是紅燈前已經衝過停止線 (搶黃燈),A車沒辦法證明是綠燈通行,B車可以證明是綠燈通行,如果對初判不滿,就去申請鑑定囉
reynard wrote:
退一萬步兩邊都是綠...(恕刪)


因為是有號誌路口 車輛行進遵照號誌指示 所以左方車讓右方車是不成立的
其他什麼支線道要讓幹道 車道少要讓車道多通通不成立

B車從頭到尾就是綠燈亮起 起步直行 然後被撞
撞擊前 行車紀錄器清楚拍到 東西向已經亮起紅燈超過4秒
A車是依路面對紅燈直行至撞擊點
誰會意識到有號誌的路口 綠燈直行左方會有車輛迎面而來 根本避無可避
正常人綠燈直行會讓左右方直行先走嗎 那是不合邏輯

何謂闖紅燈? 當你面對圓形紅燈仍穿越路口謂之闖紅燈
關鍵就在何謂"路口" 如果路口真如警方所稱是指停止線框設的區域
那就會出現有號誌的交叉路口 南北向車輛都可以直行 撞在依起 顯然不合邏輯
lacuna0517 wrote:
何謂闖紅燈? 當你面對圓形紅燈仍穿越路口謂之闖紅燈
關鍵就在何謂"路口" 如果路口真如警方所稱是指停止線框設的區域
那就會出現有號誌的交叉路口 南北向車輛都可以直行 撞在依起 顯然不合邏輯 ...(恕刪)


基本上,不會發生你「想像」的這種狀況,因為會有全紅時間,而且這段 黃燈->全紅->綠燈 時間,依你所繪的圖示,那麼會非常的長。請自行將量測數值帶入計算。如依您一開始所提,B車都已經綠燈過了三秒才被撞,那麼A車闖紅燈的機會非常大。

請查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此外,照理 A' 這點應該也要畫上停止線才是。
lacuna0517 wrote:
因為是有號誌路口 車輛行進遵照號誌指示 所以左方車讓右方車是不成立的
其他什麼支線道要讓幹道 車道少要讓車道多通通不成立 ...(恕刪)


這句話也有疑慮。

依燈號指示,僅表示互有行駛的權利。但路權的高低仍然依原先定義。

e.g. 「綠燈右轉專用燈」亮起時,若行人穿越道也是綠燈,依然右轉汽車須禮讓行人。兩者同時都是綠燈,也並沒有什麼現在是我右轉專用,所以有絕對的排他性。

「假設」 A 車搶著在黃燈亮起後、紅燈亮起前衝過路口,在還沒完全通過路口時,自應能看到終點線前的那根號誌早已轉換為紅燈,做適當的避讓也是應該被期待的。

目前搶黃燈沒有罰則,但是出事就是該負最大責任的一方。何況,A車尚無法舉證是燈號變換前通過,B車卻可以證明綠燈才通行。哪邊是主要肇責,不言可喻!

a車有點像是”闖黃燈”,
法律只規定闖紅燈罰則,卻沒規定闖黃燈罰則,
但b車是綠燈,已經是取得通行的路權了,
肇事主因a車應該負最大責任才是。
再補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
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
『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
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

(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因此,B車的行車記錄即可證明,尚未碰撞時,A車行車方向已經轉為紅燈,自然那"瞬間"開始,A車就沒有路權了。

A車沒有路權又強行通過路口,導致與B車碰撞,那當然要負全責。

所以回到樓主的命題,這個案例只是無法對於A車的「闖紅燈」行為開罰,因為無法證明她通過停止線的狀況,但並不是說無法確定他的肇事責任。

不論如何,有疑慮就提請鑑定,警方的意見僅僅是做為參考...

感覺大家都把重點放在黃燈有沒有路權 有沒有闖紅燈 不是我想要討論的重點
交通規則只有規範闖紅燈 黃燈是提示即將要變紅燈 闖黃燈其實是假議題
沒有違規的問題 當然也沒有肇責的問題
目前闖紅燈的認定以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為標準: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仔細推敲一下內容可以得到幾個重點=>
"路口範圍"等於"停止線框設範圍" 是不正確的
"闖紅燈"等於"紅燈亮起後超越停止線" 是不正確的

歸納起來闖紅燈的先決要件就是=> 面對圓形紅燈時 車輛有沒有"進入路口"
另外 闖紅燈跟超越停止線沒有關係

這樣的結論 可能很多人都會錯愕
因為包括員警都以超越停止線來判斷是否闖紅燈 其實是不正確的
事實上 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款(一)就有明示=>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

面對紅燈超越停止線=> 違反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面對紅燈進入路口=> 闖紅燈

有沒有闖紅燈關鍵在何謂"路口範圍" 這才是討論的重點
事實上翻遍法規內容 都沒有明確說明何謂路口範圍
在前述釋涵第四項有提到

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

這就麻煩了 以停止線框設範圍當作路口範圍是不正確的 那如果路口又沒劃網狀線呢

回到原案例 該路口只有停止線和號誌 沒有劃設網狀線
我們假設A車通過停止線的時候是綠燈 到撞擊點前 前方號誌是紅燈
如果路口範圍是警方所認定停止線框設範圍
那A車並無面對圓形紅燈時"進入路口"的行為 就無闖紅燈的行為
B車當然沒有闖紅燈或違規的行為
兩車都沒有違規的行為卻撞在一起 雙方都說沒有闖紅燈 責任在誰?
有人認為該禮讓 問題是誰該讓誰 有號誌路口依號誌行進
A車認為他綠燈先進入路口 別人要讓他 B車認為綠燈後他先進入路口 所以別人要讓他
如果比誰先進入路口 那Ferrari 和 March來比 March永遠沒有路權阿
如果這樣的邏輯是不正確的 那還是得回到原點
無劃設網狀線的路口 路口範圍在哪
紅燈亮起前超越停止線就不是闖紅燈嗎?
這才是想討論的重點




路口範圍的實務,您可去閱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網狀區有其特殊目的,實際上,有停止線時,就是以停止線為基準,停止線之後還有人行道,人行穿越道之後也許有網狀禁止臨時停車。

並非如您自行解讀的,路口範圍僅以網狀線範圍為限,否則每部車都可以停到人行穿越道。

自動相機的線圈也是埋在剛好停止線的位置,有任何疑慮,數十年來早就被檢視再檢視了。

您執著的點,根本就不是問題,通過停止線時只要還不是紅燈,那A車有穿過停止線的路權,所以就算那邊有相機,也不會啟動,也不會拍攝違規照片。但只要通過路口中一旦轉為紅燈,不管是因為開得慢、前車阻擋、行人阻擋(這些狀況不是司空見慣嗎?) 紅燈後,A車就失去直行的路權,他要執意往前開,發生碰撞就是要負最大責任。

如果要繼續扯下去,B車改成火車,A車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警示燈與柵欄還未放下,之後,因為開太慢,柵欄放下後仍未通過鐵道,你認為A車仍保有路權,所以火車要讓他,意思是這樣嗎?

PS: 如果只是拘泥於文字遊戲,那不奉陪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a車有點像是”闖黃...(恕刪)


沒有闖黃燈這詞,只有黃燈,搶黃燈罰則不罰,但闖紅燈要罰,而且貴山山喔,只要前後輪超越停止線就算闖紅燈了,不管有沒有壓到斑馬線,黃燈亮起時
主要是提醒,未過停止線的車車們要煞車了,已過路口的請加速離開,避免造成交通打結跟危險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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