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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更新)AKL-2808車主,駕照你是雞腿換來的?

AKL-2808車主,駕照你是雞腿換來的?
以處裡完成
2016-05-02 0:24 發佈
報警啊 還在懷疑嗎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AKL-2808車...(恕刪)
在鬼島,直行車要讓轉彎車這道理你不知道嗎
看不出來它有撞到你的車,看得出來你的車以前就有舊傷(也有點漆及打磨的狀況)....該不會硬要賴給那台車??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AKL-2808車主...(恕刪)
樓主已放慢,
mini大可大踩一下油門超車輕鬆切車道
像這種三寶偏要慢慢的硬要轉。
幫樓主免費烤個保桿也是應該的。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AKL-2808車...(恕刪)


變換車道未完成方向燈就熄滅了,不知道有沒有得罰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AKL-2808車...(恕刪)

個人覺得要檢舉成功機率很低,不過也希望樓主若有成功上來報一下
打方向燈只是警示,不代表候車一定要讓啊!!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AKL-2808車主,駕照你是雞腿換來的?
打了方向燈就直接轉?
撞到我的保桿都沒感覺到?
就這樣直接上國道了?
我已報警處裡。

影片







因為當下本人罵了不少髒話,車上還有小孩的叫聲,所以我直接靜音。


看行車紀錄器:發生碰撞當時應該要打故障燈,停下車保留車禍現場

通知警察處理才對

但版大已經把車開走,

而且影片裡兩車擦撞的情況不明顯,

最好再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來佐證!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點閱: 136268 資料更新: 2015/1/8 17:30 資料檢視: 2015/11/2 10:21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又是一個打方向燈就無敵的
感覺這種是可以避免的
要嘛就加速關他門,大家來比狠
要嘛就放慢給他過
開車的反應神經在不到一秒鐘就要給他果決判斷了
不上不下又要讓又要衝一定會發生不愉快的結果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AKL-2808車...(恕刪)


5/18更新,警察局回覆已立案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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