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與公車對撞,已身故,請問車禍後續處理問題

各位好:
日前家父與市政府公車對撞
人在當下就已經死亡
從車禍現場照片看來,是我父親逆向去撞他
車禍研判表要30天後才能申請
但詢問汽車公司方面表示行車記錄器剛好壞了
對方有強制險
但是我父親的強制險已經過期了
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我可以向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2.因我方沒有強制險,對方會採取怎麼樣的動作,會叫家屬賠嗎?
3.我父親就留下一間公寓,我們現在一家人就住在裡面,一旦繼承了,如果汽車公司主張叫我們賠償車子的維修損失和營業損失,效力會及於繼承人嗎?
4.我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權益呢?
2016-04-30 15:15 發佈
一切等肇責責任處理後再說吧!

強制險只理賠人身傷害的部份,與財損或是營業損失無關

最壞的狀況如果全責,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假扣押您家父名下遺產

不過我估計對方應該不至於這麼無情

至於強制險應該無論對錯,基本上還是會賠...我猜啦!
版主節哀順變...

記得 只要出人命,不管對錯都有所謂的道義責任
一般是10或20萬這種數目的白包這樣 如果說錯請樓下糾正

市政府那邊應該是不會有求償動作
你這邊如果全責的話,理賠部分就單看對方心意了

如果對方有肇責 那就是按過失比例去求償 假設對方2 你這邊8

對方車子修10萬 << 你要賠他8成
你親人身亡所有衍生費用 <<對方賠你2成 這樣

dannyjentw wrote:
各位好:日前家父與...(恕刪)


請保重
請問是路邊停車才出來就撞上公車的那則新聞嗎?
請節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是有規範的

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令尊只要沒有上述行為,請求權人都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請求權人也有規定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
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強制險不需要對方同意的,雖然死亡但是對方也會有業務過失,對方的車子照比例

dannyjentw wrote:
各位好:
日前家父與...(恕刪)



1.我可以向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參考前面回答

2.因我方沒有強制險,對方會採取怎麼樣的動作,會叫家屬賠嗎?

在辦理繼承後,家屬(繼承人)繼承令尊的責任

3.我父親就留下一間公寓,我們現在一家人就住在裡面,一旦繼承了,如果汽車公司主張叫我們賠償車子的維修損失和營業損失,效力會及於繼承人嗎?

在辦理繼承後,效力會及於繼承人

4.我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權益呢?

如果擔心賠償金額大於公寓價值,可以辦理限定繼承


法律上的疑問,其實問律師比較好,在這裡問很難獲得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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