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日前家父與市政府公車對撞
人在當下就已經死亡
從車禍現場照片看來,是我父親逆向去撞他
車禍研判表要30天後才能申請
但詢問汽車公司方面表示行車記錄器剛好壞了
對方有強制險
但是我父親的強制險已經過期了
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我可以向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2.因我方沒有強制險,對方會採取怎麼樣的動作,會叫家屬賠嗎?
3.我父親就留下一間公寓,我們現在一家人就住在裡面,一旦繼承了,如果汽車公司主張叫我們賠償車子的維修損失和營業損失,效力會及於繼承人嗎?
4.我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權益呢?
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令尊只要沒有上述行為,請求權人都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請求權人也有規定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
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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