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翻沒放警示牌 後車撞夫妻同斷魂,請教有無技術性或被動免責法?

蘋果日報 wrote:
"鄭姓男子昨天凌晨駕車在中山高速公路北上楊梅路段撞擊前方轎車後翻覆,鄭爬出車外後到路肩待援,未在車後擺放警示標誌,黃姓菜販駕駛小貨車閃避不及撞上,車頭全毀,車內黃姓夫妻傷重不治。警方偵詢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將送移送,檢察官命十萬元交保。"


不知有無辦法免責,我在高速公路上遇過的車禍,幾乎很少看到有在後方擺放警告標誌的,出事後大概就是整條路龜速行駛,然後最快到達的是拖吊車在後面卡位

如車子碰撞後行李箱損壞打不開? 無法拿警告標示
車子翻覆行李箱壓在地上打不開? 無法拿警告標示

自己撞傷處於游離狀態,無法行動? 無法拿警告標示
自己腳受傷,無法拿警告標誌爬行100公尺擺放? 無法擺放警告標示

車禍後要隨侍在受傷或未受傷的小孩旁邊? 無法擺放警告標示

若自己根本車禍昏迷或受傷無法動彈? 無法拿警告標示

若自己根本車禍昏迷或受傷無法動彈,只剩副駕駛或乘客大人? 非駕駛要負責去擺放警告標示或未擺放要負起責任嗎?

若自己根本車禍昏迷或受傷無法動彈,只剩乘客小孩? 乘客小孩負責去擺放警告標示或未擺放要負起責任嗎?

從車禍受創驚嚇當下到恢復自主意識間有一分鐘 or 30 秒,期間內事故車輛遭後車再撞上?



我一直以為後車撞前車都是後車未注意安全距離及前車動態,假設前面是塞車禁止狀態,撞下去不是也後車全賠?


當然此篇有可能媒體標題及內容有誤
不知大家覺得這類議題如何?

什麼條件下可以免除擺放警告標示的責任?

以及多少時間內未擺放警告標示不會有責任?


蘋果日報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大隊交通組長游子揚表示,在國道發生事故,應將車移往路肩等安全位置並報警;若車輛嚴重毀損無法移動,要趕緊放置警告標示提醒後方來車注意。


若駕駛人有非主觀因素無法擺放的理由呢?

2016-04-22 8:26 發佈
我覺得你講的每一條都有道理,但到法院法官採不採用真的只能看平常有沒拜拜,
那個三角警示也不是萬能,很容易被撞倒,再來一樣沒警示
過失致死是一定要送辦的, 都出人命了警察依權責就是要送,
要不然就是吃案不是嗎?
你不能只站在自己立場想,
畢竟今天是有造成人命的傷亡,
站在他的立場總要有人為這件事故負起責任,
但是如果因為種種因素造成你客觀上無法下去擺放三角警示牌,
檢察官要不要起訴, 是會考量這些點的...

wubinghuan wrote:
站在他的立場總要有人為這件事故負起責任


也是,移送沒有問題

實務上是否免責就看檢察官及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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