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來函討論 , 拍到摩托車在紅燈時使用手機 , 他用 行車紀錄器拍下 "四段影片" , 連把手機收起來都有拍到 警方卻回覆 : 拍攝角度無法確認是否有把玩手機行為 拿手機在手上 , 違規事實很明確吧 , 而且是用影片檢舉 , 難不成還要拍到臉書畫面嗎 更新 : 網友回覆我了 , 這個騎士足足用了 30 秒以上 , 只是看時間 ? "四段影片" 都有拍到手在移動
你沒證明他有「使用的行為」....所以認定原則第 5 項無法成立:法令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1項)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第2項)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1、規範之車輛:汽車、機車(不含慢車及行人)。2、必須為行駛之狀態(含停等紅燈、塞車時,但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之。其所稱臨時停車或停車,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情形)。3、須以手持方式。4、規範之設備: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5、須有使用(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之行為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馬路尖兵 wrote:網友來函討論 , 拍...(恕刪) 停紅燈看手機的時間是不會被罰所以此動作 可以用我在看時間,就可以申訴成功!停紅燈講電話,就一定會罰!以上是經驗分享,各地執法方式不同,只能多多檢舉,累積經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