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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討論] 影片檢舉紅燈使用手機不罰

網友來函討論 , 拍到摩托車在紅燈時使用手機 , 他用 行車紀錄器拍下 "四段影片" , 連把手機收起來都有拍到

警方卻回覆 : 拍攝角度無法確認是否有把玩手機行為

拿手機在手上 , 違規事實很明確吧 , 而且是用影片檢舉 , 難不成還要拍到臉書畫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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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 網友回覆我了 , 這個騎士足足用了 30 秒以上 , 只是看時間 ?
"四段影片" 都有拍到手在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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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10:25 發佈
大概是等紅燈的狀態不算“行駛”於道路吧,就跟等紅燈時機車從汽車右邊鑽過去不算超車一樣是不成文的除外條款。
我有檢舉過等紅燈滑手機,也成功開單!

照片或影片中最好能拍到手機的整體及操作的動作,
若像照片中只有手機的一角,容易引發爭議,
(被開單者會申訴說只是看一下時間)
所以警方通常都不予舉發!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等紅燈 使用手機也是不行的 , 除非是車輛熄火停在路邊使用手機喔

c.c.0110 wrote:
大概是等紅燈的狀態...(恕刪)
你沒證明他有「使用的行為」....所以認定原則第 5 項無法成立:

法令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1項)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第2項)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1、規範之車輛:汽車、機車(不含慢車及行人)。
2、必須為行駛之狀態(含停等紅燈、塞車時,但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之。其所稱臨時停車或停車,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情形)。
3、須以手持方式。
4、規範之設備: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
5、須有使用(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之行為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請問,手機用夾具當導航

當紅燈時操作,有夾具應該不算手持吧,這樣是否不會被開單呢?
就是有網友這麼無聊,停紅綠燈拿出手機就想檢舉人。要檢舉是那種邊騎邊滑的吧?

馬路尖兵 wrote:
網友來函討論 , 拍...(恕刪)


停紅燈看手機的時間

是不會被罰

所以此動作 可以用我在看時間,就可以申訴成功!

停紅燈講電話,就一定會罰!

以上是經驗分享,各地執法方式不同,


只能多多檢舉,累積經驗囉!
就法條來說,
有爭議!!
如果只是看時間, 要怎麼認定它呢??
這種有爭議的檢舉, 警察為了避免被投訴, 通常是不受理的!!
raytracy wrote:
你沒證明他有「使用...(恕刪)

原來看時間不算是使用,學到一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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