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提告問題

車禍內容為:兩車於外車道,A車於B車左前方停紅綠燈,綠燈後,A車打右方向燈,過了一個路口後,A車右轉準備進入地下停車場遭後方B車撞上右後側車輪(時速2X~3X),A車人車都無受傷,而B車摔倒導至手骨折復健5個月可能再次動刀。

警方初次鑑定A車應注意未注意後方來車 B車位注意前方來車及保持距離。

AB和解但B方和解金一百多萬,和解談不攏B方提告,而A方在偵查時承認應注意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過失傷害。

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車禍鑑定需要檢察官法官認可才行申請。

而下一步是開調解庭A方要如何向法官檢察官申請車禍鑑定?



2016-03-26 22: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典型台灣機車騎士的超車方式:不理會前車已經佔住最右側車道,也已經打了方向燈示警,只要右方還有一點空隙,就是想辦法直接從空隙往前鑽...

就算你已經打了方向燈做足準備轉彎動作,也早就關門轉彎,結果還是有可能成為肇事「次因」;又偏偏對方可能受傷,所以直接背上「過失傷害」的刑事前科...

路權、路權、路權,都說這麼長時間的路權,結果還是動不動就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要求享有路權的一方賠償違規三寶的所有人身傷害以及車損...


最後,像這樣「未注意車後狀況」的肇事原因可謂前所未聞,根據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判決,這一條無法成立、也不會成立。所以....(存疑)
只能說...歡迎來到鬼島...
Welcome to the Ghost Island...
這是交通事件裁決所網站上的答案

問:
如何申請鑑定?
答:
1.
申請方式:
(1)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已提出告訴):請將您的疑義寫出,並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2)
「未進入司法程序者」(未提出告訴):可以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本所」申請鑑定(請附身分證【或駕照】影本、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及規費3,000元),詳如申請鑑定注意事項。
A方在偵查時承認應注意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過失傷害

警察都很會凹,當場要打死不承認

我半年前就是直行被對向機車要左轉撞,錄口供時一直被警察套是否有違規
我就說旁邊剛好有修馬路的,你可以去問他們是真是假
最後對方保險公司賠我1X萬

100多萬就上法院吧
第三責任財損最多陪20~30萬吧
最多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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